台中小康 wrote: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者。
二、智能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
三、精神失常者。
當作騎車的人都是好手好腳好身體?(有個有名的鐵人二項的選手是裝義肢)
這幾點...太攏統了吧,假如騎了200公里左右體力能好到哪去?
精神失常....憂鬱症呢?基本上不劇危險性不是嗎?
難道就因為國庫缺錢就這樣輕易讓想騎車的人無法上路?
supramessiah wrote:
我想這些法律依據用意...(恕刪)
1.安全帽一定要戴.
2.清晨傍晚腳踏車上路一定要前後車燈.
3.不能載人.
4.腳踏車擁有與車子一樣的路權, 可行駛在非快速道路的路中央 車子必須離腳踏車等同於汽車的距離, 平常建議走路肩, 對車手與行車都較方便安全.
5. 腳踏車不能上行人道. 造成行人危險. 下來牽車行走.
※另外後座不能載人, 小孩也不行.
但可以拖人. 北美規定可用專用腳踏車拖車來扥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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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以都市觀點在立法(就事論事)
1.巡田水的老農和買菜的阿桑,要戴安全帽嗎?騎三輪車的幼幼班要不要載.
3.連小朋友都不能載,要用拖車,你拖著你家小孩上下班時間從台北火車站騎承德路到民權西路就好(單車不能騎人行道),你敢這樣玩命嗎?
4.行駛在非快速道路的路中央 車子必須離腳踏車等同於汽車的距離←不如讓腳踏車上高架道路好了,死的速度是一樣快.
5.腳踏車不能上行人道. 造成行人危險.←那...腳踏車機車汽車公車都在平面道路上,請問,誰最危險?
立法的用意是便民,不是刁民,之前立法騎車不能載兩個以上小朋友,家長獨留小朋友在家裡要罰家長,兩面不是人的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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