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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裝反光板被控過失致死?

耶---------

怎麼說呀?

死亡車禍案件,法官通常都會要求雙方先談民事和解!

他才不管你啥肇事主、次因這些亂七八糟的理由,反正錢多少都得賠人家一些,這叫道義上的責任!

不然保證在您頭上按個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罪名

然後銬起來、抓去關!


汽機車不都一定要強制投保無過失第三人責任險嗎?
xxplus wrote:
基本上汽機車的大燈都...(恕刪)



晚上開車視線本來就不佳了~~
等燈照到應該只聖下3~5公尺~~
不管是開車 還是騎車都很危險吧~~
阿砲瓦斯行 wrote:
耶---------...(恕刪)

和解的定義就是,雙方有共識責任歸屬,然後達成有共識的和解方案
民事本來就以和解為前提,但刑事又是公訴罪,怎能說和解就能和解這麼容易呢?

現行規範慢車的交通規則:慢車包括人力腳踏車、三輪車。

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慢車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第一百廿八條規定,慢車在夜間行車,應燃亮燈光。

自行車騎士請注意囉
為了避免以後發生糾紛
事前的準備工作還是必須的
畢竟誰也不願碰到這種事
akira2001 wrote:
和解的定義就是,雙方有共識責任歸屬,然後達成有共識的和解方案
民事本來就以和解為前提,但刑事又是公訴罪,怎能說和解就能和解這麼容易呢?


應該素這麼說啦!

如果和死者家屬達成民事和解,這叫做犯行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依法斟酌減輕其刑!

除非還有卡到其他的公訴刑責,例如酒後肇事、肇事逃逸等等,否則通常都會作出易科罰金或者是緩刑之類的刑事判決,只是讓您不必入監服刑而已,並非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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