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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高雄地區的車友發表一下對高雄市自行車道的看法!

瓶中信 wrote:
請問歐 苓雅區802...(恕刪)

依照高雄市工務局網頁顯示,
目前你所提的區域尚未有自行車道的設置,也許要等到明年底捷運橘線通車後,
市政府就可能沿著中正路規劃新的自行車道了,畢竟目前那路段還在施工中,
不太可能會有自行車道出現,而衛武營附近也是同樣的道理,
因為那裡將會建南部國家藝術中心,也會大興土木的,等它完工看看吧...........
Proviso wrote:
有關高雄市噪音、污染...(恕刪)


這個是令人無言的網站,我去反映更危險的公安事件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69792&last=3263617

它的回覆(如下)
X先生您好:
有關您於96年7月29日陳情市長的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經交本局處理,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局於7月31日派員至XX園大樓(XX區XX路XXX-XXX號)逐棟逐層檢查逃生通道,XXX號確有部分雜物堆置情形,有關逃生通道擺放雜物非屬本局權管,已轉請工務局查處後回覆(若您有法令上的疑問可電詢工務局建管處《07-3368333轉XXXX、XXXX》)。
二、若您對本案處理結果尚有疑義,請與本局災害預防科承辦人XXX聯繫(電話:07-2271055轉XXX)。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局長 陳虹龍 敬上


然後轉辦回覆是(如下)

您寫給市長的電子郵件市長已交辦下來,有關您96年7月31日反映位於本市XX區XX路XXX之X號X樓前共同公共走道堆放物品情事,依內政部營建署台內營字第0930005442號函釋略以:「…倘該公寓大廈業已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如住戶涉及違反條例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若未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之程序而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時,地方主管機關宜函請應先履行制止程序,不得逕行代為制止」。因此本局已函文貴大樓管理委員會先行制止該住戶之行為。如仍有不瞭解,歡迎電洽承辦人XXX,聯絡電話:07-3368333轉XXXX。敬祝平安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代理處長XXX 敬上

你看這會平安嗎?還color="#FF0000">敬祝平安蠻諷刺的

因為我之前已經向管委會反映過一年多都沒改善
管委會還告訴我息事寧人(要說服我放棄)
而且還告知我要他遇到他(住戶)時再跟他"反映"

再來怎麼辦??
雖然還是有人可以大搖大擺的在公權力前違規
但是條子杯杯,他們的出現
也是可以有赫阻作用
另外他們也是有笑容的,我都會以微笑謝謝他們的值勤
他們則以?笑看我的小折
----
另外 就從真愛碼頭到光榮碼頭之木棧道的部分
我是覺得雖沒標示,但應以行人優先,而非自行車專用道喔
因為除了散佈的市民、遊客,自行車騎士外
還有一個族群,就是--慢跑族喔!
互相禮讓啦!在行人讓出通行空間的同時,騎士也應該以禮回應
我總覺得,那段要是出個事,或惹到某有靠山的用路人
大概就會強制自行車改道了
那到時候,出現的條子杯杯,就換擋我們了
----
已經很珍惜了!
希望明天會更棒!
本人經常騎新莊仔路那段自行車道,政府花了大錢做了自行車道,無奈市民的守法很差,我看到的狀況如下:
1、經常有車輛停在自行車道上,害我必須繞下來一般道路,再繞回去
2、車道鋪設紅磚,結果未緊貼地面,騎過地面產生磚塊撞擊的聲音,對旁邊的住戶有噪音的困擾
3、經常有機車騎上自行車道

我的部落格:http://blog.xuite.net/louis.yu/blog
Louisyu wrote:
本人經常騎新莊仔路那...(恕刪)

那段能叫自行車道哦?只不過是在人行道上畫條線,噴個自行車道的mark,
騎旁邊的慢車道都比那好太多了.............
高地狐狸 wrote:
這個是騙人的網站,我...(恕刪)


請恕眼拙.....實在看不出幫你回覆的人是哪個部分騙了你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16 條
(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第3項)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法律上有明文規定處理的程序...主管機關介入前,需先經過管理委員會制止、處理無效果 ......

so,你們要"請"管理委員會處理先,如果不明白相關法規或處理方法的話,就打"承辦人XXX,聯絡電話:07-3368333轉XXXX",向他們請教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

如果就這麼簡單都不試著去嘗試 ..... 那誰還敢'騙'你 .....











Proviso wrote:
請恕眼拙.....實...(恕刪)


我已經跟管委會反映一年半了
沒有改善而且越來越多..........
它(管委會)還叫我要息事寧人,大家都是好鄰居
以上反映時我都有跟政府單位反映過
政府單位他們發MAIL給我,請我跟誰聯絡,
我實在不懂,我反映給統一窗口,它們不能用內部行文的方式處理嗎?
還要我們有問題跟誰聯絡,我都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那不是又回到原點嗎?
要"請"管理委員會處理先,如果不明白相關法規或處理方法的話,就打"承辦人XXX,聯絡電話:07-3368333轉XXXX",向他們請教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 <<<

我不想成為箭靶!!我都說我受到恐嚇了!再去盯哨處理不是找死.....
如果簡單那就不用反映到政府單位了 ........
如果要自己解決我反映幹嗎?
高地狐狸 wrote:
我已經跟管委會反映一年半了...(恕刪)

要存證 .....


以上反映時我都有跟政府單位反映過...(恕刪)

形式不完備喔,你沒有提供事實證據 .....


它(管委會)還叫我要息事寧人,大家都是好鄰居...(恕刪)

好鄰居的定義未免 .....


我實在不懂,我反映給統一窗口,它們不能用內部行文的方式處理嗎?...(恕刪)

你不提供子彈給他,他怎能幫你去打敵人呢?
技巧 : 提出事前正式"請"管委會的文件(例如:存證信函),以符合第16條第5項規定.....



我不想成為箭靶!!我都說...(恕刪)

如果覺得很重要的權利,自己都怠於維持時,那是否要考慮換個角度....互相"包容"一下,可能比較OK吧?


就目前而言,該事件中4方面應負責任大致上如下
舉發之形式完備、程序合法,如果主管機關沒有處理的話,可追訴承辦人員是否懈怠、瀆職、包媲 ..... 或向政風處反映
住戶部分 請參照第49條 第1項第4款規定處理
管理負責人(含管理公司)、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 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時,得依第48條處理
如果你有意圖他人受處份,而假造、捏造事實的話,仍應受相關法規規範

上述4方,誰對誰錯?孰真孰假? 法官不知、主管機關不知、承辦人員也不知,各位看倌也不知,所以誰都不能預設立場
該怎麼處理? ... 重點都幫你抓出來了,可能需要你自己多琢磨琢磨
如果還是不了解的話,或許應請教相關專業人員委託處理 .....



SORRY,好像已經離題(自行車道)了 .....








真是good idea 因為大家都不看好高雄捷運
希望捷運是多功能的交通工具
和政府推動的腳踏車能相輔相成
另外 對於不常騎的路段
有時不容易一下子就看到 有無腳踏車道
最好以後的規劃是 統一顏色
那樣
第一 一眼就看出事腳踏車道
第二 行人就不會以為 只有他能使用

真是good idea 因為大家都不看好高雄捷運
希望捷運是多功能的交通工具
和政府推動的腳踏車能相輔相成
另外 對於不常騎的路段
有時不容易一下子就看到 有無腳踏車道
最好以後的規劃是 統一顏色
那樣
第一 一眼就看出事腳踏車道
第二 行人就不會以為 只有他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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