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G. wrote:先想想一般道路是啥狀...(恕刪)再回頭想想 ... 河濱公園的一切設施, 都是大家 (各種狀況) 共享共用的:1. 沒道理限制 腿力好, 心肺強, 喜歡高速騎乘的大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3 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6 條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競速、並排跟蛇行都是違規的,就算在河濱也一樣,這部分在第124條也有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4 條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dolcewind wrote:小弟本來也常夜騎南崁...(恕刪) 「.....有些人會冷不防來個「伸展運動」,有次差點被打下車…(人的潛力真是無窮…我居然閃過了)」你居然可以閃得過突發的「伸展運動」,真是佩服!佩服! 我沒閃過,但是我用右臂擋過去,差一點就摔車了說。 真是的.....。
CHING. wrote:1. 沒道理限制 腿力好, 心肺強, 喜歡高速騎乘的大大 2. 絕大部分悠閒慢騎者, 當然也必需尊重使用權利 3. 既然是 "河濱公園" 完全排斥聊天 or 並行 ... 這好像也不近人情 4. 有些地方就是沒劃分出車道 &行人道 ... 行人寵物絕對也有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