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釋字五三五號:「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那2位員警絕對是不爽,騙一些對法律常識不足的民眾,找地方發洩而已,當無故被臨檢只要對警察說出你的身分證,並且查實無任何犯罪證據,警察就應當離開,請以上回文的不要藐視自己的人權,每個人都有權利拒絕,你自己想回警局,別人可不想。
再補一條關於人權的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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