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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濱自行車道上的車禍

反正這種事..都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站在第三人立場...

地點:河濱自行車道
a(成年騎士):因為b小孩突然轉彎,所以我煞車不及就摔車了,但還是撞到了b
b(小孩)的家長:因為a騎的很快,b騎的很慢,a為了閃避就摔車撞上來了

a:擦傷,扭到,也許還斷了根骨頭..車壞了(要修6萬)
b:擦傷,扭到,是因為a摔車撞到所造成....
便宜的童車..小擦傷

大慨還是a要負較大的責任....
請注意...河濱自行車道.......
慢慢騎...10km/h左右就好了....
因為..那是定義為闔家休閒得場所...

如果是一般道路就不一樣了...
在很難說出那方面有違規或有過失的情況下..
機車撞腳踏車...機車輸...
就大車賠小車啦....

所以大車裝行車記錄器..可以少賠很多....
可是..撞死人還是得賠...就算他衝來給你撞也一樣...
(台灣的法律很奇妙的...)




說小高是不是你
nicemega wrote:
小高最近才花了3萬買...(恕刪)
line:barkley7634

leone823 wrote:
文字來源 一個自律性的問題,今天發生在關渡橋旁的單車道...(恕刪)


關渡橋旁的自行車道??
那是行人優先與單車共用的河濱步道嗎??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nicemega wrote:
小高最近才花了3萬買...
前面騎著三輪腳踏車的國小小孩,突然一個大轉彎橫在窄窄的車道上,小高一下子來不及煞車...(恕刪)


小孩有錯,
但是你的用路常識也不及格。

如果今天是開車好了,
姑且不論對方是小孩或大人,
在狹窄的道路上,
遇到前有其他車量行駛時,或者會車時,
本來就要保持車距與控制安全速度,
才能讓自己有足夠時間應付緊急狀況。

以你形容自身傷勢的狀況來看,你真的騎很快。

宅男一生
還好你聰明 知道企騎河濱 有多少自以為乖乖騎在公路上的自行車騎士被撞死
你知道你一條命法律怎麼保護你的嗎? 駕車肇事意外致死 依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不是職業駕駛 一般都關不到2年就又出來了 換你一條命!甚麼賠償都不用! 強制責任險算是負責嗎?
在河濱騎車 放慢速度 大家都是出來晃晃的 男女老少阿貓阿狗的 社會百態 就好像我喜歡慢慢騎的 也要讓路給喜歡衝很快的 還有騎出租四輪車的..... 算了 平安就是福!
河濱車道不管老小都可以去利用,自己知道會有那些不定時炸彈就該慢慢來,自己速度快就可以叫別人走開的話,那我在一般道路上騎重機是否也可以叫比我慢的車閃開?
在這裡發文真麻煩,只說你的想法人家說你嘴砲鍵盤俠,附上證明人家說你炫富?!
在河濱騎車看到小朋友我一定慢下來

隨時準備煞車

因為一旦不小心出事情,不管誰對誰錯都很麻煩

不想因為一個不小心而壞了一天的興致

還是放慢一點吧

要練速度還是找一些空曠的地方(淡金不錯)
告他沒把小孩教好~之前我爸也是騎車騎到一半為了閃小孩子蛇行摔車整隻腳都是血,父母看了也沒來說話就帶小孩子走~
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就告這小孩的父母侵權行為吧,剩下的是證明的問題,就看樓主有無把握。至於樓主騎車有無過速,或疏於注意,那是過失相抵的減輕賠償額事由,與上列賠償責任成立與否是不同的事,不能混為一談。
就當這次的意外詪你閃掉更大的意外吧,撞到小朋友的話會是更嚴重的賠償,而且單車沒有責任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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