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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單車族不要再闖紅燈了

有80米寬的路嗎,又不是開飛機
要是每個人都聽進去就天下太平了
米米與東東 wrote:
你好壞...(恕刪)

你也很壞啦!呵呵~..



deven68200 wrote:
很抱歉對於同一事件中傷害罪跟公共危險罪不會同時適用都不清楚的

??
公訴與告訴乃論當然不能並為一談
但是觸犯公共危險罪而導致他人受傷
為何不能併為一談!?
此與一罪不能兩罰不同~搞清楚吧!
如果不懂的話,多看報紙或直接去法律諮詢可能會幫到你喔!
^_^Y
joekiller wrote:
excd 大
你跟...(恕刪)


我完全認同您的看法.........
有些人騎單車騎到頭大到那邊去
還拿出乖乖停在紅燈卻被後方闖紅燈追撞的歪理出來....
闖紅燈就是該死!!!!!!
七天到家算便宜咧,最好撞到屍骨無存,魂飛魄散
似是而非的道理也敢拿出來....真豪笑
joekiller wrote:
??
公訴與告訴乃論當然不能並為一談
但是觸犯公共危險罪而導致他人受傷
為何不能併為一談!?
此與一罪不能兩罰不同~搞清楚吧!
如果不懂的話,多看報紙或直接去法律諮詢可能會幫到你喔!....(恕刪)


刑法第 55 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 185-3 條 (公共危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幹!!!那些闖紅燈的!!!
祝你們都被車撞死!!

號誌設立的意義,在於保護用路人的安全
我不闖紅燈,不論現場有沒有車經過
我都會停下來,等待號誌的指示行駛
因為我尊重那個燈

法律是約束人民的最低限度,什麼事情都講法律
代表現今社會道德與倫理的約束力,非常之弱

紅燈亮起,等個幾秒鐘,脫卡下車,是高尚的騎車禮儀
為旁人帶來最良好的示範
米米與東東 wrote:
刑法第 55 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 185-3 條 (公共危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都對!
重點來了~~
當被告觸犯公共危險罪而導致提告者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
在法庭上對被已判處公共危險罪的被告求以額外的賠償
法官或許不會對傷害罪處以牢獄刑責,但民事上的金錢賠償保證是不可少的
台灣是同情被害者的法治國家(貪污的法官不算)


也可以這樣說~
1.當酒駕或酒後在路上攻擊他人,事後雙方已對於生理或心理的傷害和解
法院仍然會以公共危險罪判處!
但大部分的情況,法官會對於已和解的情況下~從輕量刑(會視為已有悔改)

2.當酒駕被判處公共危險罪後,被法院判處徒刑或其他勞動役
而被攔檢時被開處的罰單與公共危險罪的行政罰責..一罪不二罰
但是仍有很多被一罪二罰且乖乖的繳交罰金的

兩種是不相同的

以上是經驗談啦!也希望大家不會有這樣的經驗....

P.S1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被一罪二罰的人多的是

P.S2 一罪不二罰與併罰是不同的喔!
^_^Y
【闖紅燈】是跟人有關係~~~

別牽拖到交通工具

常常在比較少人的路口等紅綠燈時~

就我一個騎單車的在等它變綠燈

有些汽機車或是行人

都視紅綠燈為無物

照版大的意見...

該說我是異類嗎???

就像英雄跟壞蛋一樣

能力都很可怕

但不同的人用

效用卻不一樣~不是嗎???


當然我沒說闖紅燈的人不好~

只能請他們自求多福
Jalabert wrote:
TCR SL1的前叉應該沒有本錢變型 有的話也是直接斷掉
你會不會看到TALON去了...(恕刪)


沒有直接斷啦~不過往後輪方向內凹進去了

我其實是比較心痛那部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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