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米與東東 wrote:
刑法第 55 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 185-3 條 (公共危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都對!
重點來了~~
當被告觸犯公共危險罪而導致提告者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
在法庭上對被已判處公共危險罪的被告求以額外的賠償
法官或許不會對傷害罪處以牢獄刑責,但民事上的金錢賠償保證是不可少的
台灣是同情被害者的法治國家(貪污的法官不算)
也可以這樣說~
1.當酒駕或酒後在路上攻擊他人,事後雙方已對於生理或心理的傷害和解
法院仍然會以公共危險罪判處!
但大部分的情況,法官會對於已和解的情況下~從輕量刑(會視為已有悔改)
2.當酒駕被判處公共危險罪後,被法院判處徒刑或其他勞動役
而被攔檢時被開處的罰單與公共危險罪的行政罰責..一罪不二罰
但是仍有很多被一罪二罰且乖乖的繳交罰金的
兩種是不相同的
以上是經驗談啦!也希望大家不會有這樣的經驗....
P.S1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被一罪二罰的人多的是
P.S2 一罪不二罰與併罰是不同的喔!
^_^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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