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emps1 wrote:
上面的說法是從哪裡來...(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 腳踏自行車。
(二)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 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 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 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一百二十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精神失常。
四、 因飲酒、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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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修正後
現在騎腳踏車酒駕是可以開單的
要開不開看警察伯伯的心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