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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處理,感謝各位前輩們的關切與指教。

chimei1234 wrote:
就好比一個人去超商偷拿一個麵包或玩具
你就要把它當成竊盜罪移送嗎????



既然如此,台灣就不用制定法律來抵制這些罪犯了不是嗎!?

那現在開始大家都來偷東西好了

反正偷竊不是什麼大事情對吧...!!

真是莫名其妙亂舉例子!!
我主要只是說 如果不小心做錯了
就一定要用到不可收拾嗎???
沒說可以犯罪都不當一回事
別再曲解了!!!!!!
其實發生什麼事 推測大概可以猜出
要給店員一個機會?? 還是要搞到被炒才可以平息民怨??
大家的本意是要讓人丟工作才高興???????
chimei1234 wrote:
我主要只是說 如果不...(恕刪)


不要再凹了,"超商偷拿一個麵包或玩具" 請問哪裡不小心?
這次"冒名代簽"拿走不屬於他的獎品....那下次要"冒名代簽"什麼???

或許有人覺得是小事...但是就當事人的角度來看卻是很恐怖的一件事....

你今天敢這樣做...難保那天你不會拿我的身份證字號去做更多事情....不是嗎??

技術好、服務好就更應該珍惜得來不易的商譽....而不是湯圓搓一搓就算了....

chimei1234 wrote:
我主要只是說 如果不...(恕刪)


真是好一個不小心啊....
偷偷問問在座諸君:
"個人資料保護法"現在到底有沒有效力?

(這一句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大家不如去那些公職補習班進修一下…
真的好多武器放著沒有人用。
絕大多數人還是選擇當小受
感謝各位熱心的前輩、先進、車友們在短短的24小時內表達這麼多的關切,
小弟在表示深深的謝意!
還引起一些額外的口角,真是不好意思。

今天下午一點40幾分接到捷安特南屯店店長來電表示歉意,還說要直接跑來找我當面解釋。
不過,畢竟只是因為一個水壺起的紛爭,我想應該不需要搞到這麼誇張,所以只希望店長能在電話中給我個合理的解釋。
經過店長詳細的解釋之後,其實就跟7樓的boxier919仁兄所言差不多(他已經自刪內容了,所以看不到原文),只是細節更加詳盡罷了。
大致上就是員工疏忽並且為了節省紙張,把超出A4範圍一點點無法一次印出來的代領人資料,乾脆填在簽收欄位裡。
填了之後也沒有知會其他員工,所以造成去領獎時,不知情的其他員工見到簽收欄已經有人簽名也填了身分証號,就認為已經領走了,無法再給代我領獎的女友獎品。
我當下也跟店長表示,這個說法我可以接受,但是一個員工這樣做卻沒告訴其他任何人,造成整家店裡的員工都沒有人知道這件事情,進而損害到我們領獎人的權益,這樣是不是有點太誇張了?
店長也很誠懇的表示這是他們內部的管理跟橫向溝通有問題,他們會檢討改進。
雖然我還是覺得整件事情的可議之處還有不少,但是看在陳店長很有誠意還特地來電道歉並且解釋的份上,我也接受店方的道歉。

經過這件事情,我相信南屯店就像boxier919兄說的,是個服務態度很好的店家。雖然我跟南屯店的第一次接觸,是為了一個水壺而起的爭執!不過至少從店長來電的態度裡,我可以感受到南屯店真的很有心想要解決這次的誤會。其他的部分我不敢說,不過對於南屯店有心負責任的態度,我還是要給予肯定!

所以,在此再次向各位前輩、車友表達的關切跟指教表示感謝
就讓這次的事件,在此落幕吧~




後記
陳店長說為了表示歉意,除了原本我該領的水壺之外,還會額外再送我一個水壺。
我當下的心裡的OS"還來啊!我已經不太想聽到水壺這兩個字了~"




2010/08/23
今天收到了南屯店補寄過來的水壺了,不過水壺不是重點!
隨箱還附上一張手寫的卡片,並附上應該是全店工作人員的親筆簽名吧!(一堆人的簽名)
讓人看到覺得真的是很有心在處理這件烏龍事件,再次給予捷安特南屯店肯定。
HASA RSX 105 Di2 & CANON 77D
恭喜拿到"兩個" "水壺...." 哈哈.
其實只要版主認為是可以接受的解決方事, 那店家也算是有心.
好一句不小心,受刑人大多都是很不小心............很不小心的被查獲犯罪
也很不小心的被法官判有罪
一切都是不小心
恭喜整件事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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