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現的是馬路上僅有一個車道允許機車通行,
但是這個車道被併排前進的單車佔滿了,
而有些機車則因此去行駛禁行機車道.
就如樓主所述,這些單車車友並沒有違法.
但是如果大家支持這樣的作法,
那大家是否也要支持在河濱的單車專用道上面並排騎車呢?
在河濱的單車道上併排基本上也沒有違法,
對向有車子來的時候再讓開就可以了,
河濱車道常常限速僅10或15km/h,
這樣看起來即便有對向來車似乎也很安全,
所以在河濱車道併排也可以接受囉?
是這樣嗎?
個人的看法是,
對於機慢車而言,
馬路上的單一車道就可以容許多車併行,
因此有快車出現的時候(相對於單車,機車就是快車)
慢車應該靠右行駛讓出車道的左側,方便快車快速通過,
就像慢速的汽車應該讓出內側車道供快車行駛.
這些是用路的禮儀.
當天我在現場我全程參與,過程我很清楚
大家看到我們併排騎乘只一味批評行駛慢車道不可以併排
問題是你們有注意到在騎乘時我們排列整齊嗎?
請問各位在上下班時段有看過機車爭先恐後佔滿整個車道嗎?
甚至連快車道都佔據,這種事情天天上演怎沒看到各位大聲撻伐?
自行車跟機車一樣都有行駛慢車道的路權,當前方車輛擁擠時
不管任何車種不是要依序前進嗎?硬要從快車道超車造成事故
可以怪前面車太多太擁擠嗎?
我們當天已經儘量靠邊保持道路暢通,但市區車多且路旁有規劃停車格,
能多靠路邊?我們騎自行車也騎機車或開車,將心比心都清楚大家的心理
但我還是要批評機車族,好像馬路他最大,快車道慢車道他想走就走根本不管別人
甚至騎到對向車道都大有人在,應該批評的是這些不守規矩的人,請你們開板去
討論批判這些不守規矩的機車族吧!這些人才是造成交通混亂的主因,
不應該在討論自行車該怎麼走慢車道,在沒規劃自行車專用到的馬路,
自行車本來就有權走慢車道不是嗎?
單車的"並排騎車"跟"前後跟車"哪個比較危險?
我能想到並排騎車的危險
1. 旁邊的騎士騎蛇行 造成潛藏的危險
2. 路況太爛 兩個人都必須閃來閃去
3. 路旁忽然有狀況 讓騎士必須急向另一側閃去
4. 被後方白目駕駛追撞 <-不過 這好像跟並排關係不大就是了...
前後跟車的話
1. 照樣有可能被後方白目駕駛追撞
2. 路旁忽然有狀況 前面車有看到 所以閃過 後面車看不到 所以有可能閃不過
3. 就算兩人只用10km/hr行駛 前面一個急煞 後面一秒就能前進2.8公尺 有可能造成追撞
4. 遇上黃燈 前行者停 後行者進 又造成追撞...
好像都有危險 那乾脆大家別騎車了~

神人與瘋子 僅有一線之隔 ._.
參考的不只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過往判例跟所有相關法律都可以參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只是一個小小規則.
在法律位階下還得不得違反其他位階更高的法律
自然出事情一定有法源可以判罪
要提出解決辦法自然很多
但是參與跟舉辦活動的人感覺沒有問題.那提出辦法也於事無補
頂多閒時聊天罷了
例如分批分道出發.定點集合
僅占用慢車道一半.另外一半供機車使用等都是合理使用範圍
規劃多條完整路線分別動線
在狹隘路線申請當地警察協助交通指揮等
為什麼高速公路車流量多時要閘道管制
有路權就衝過去就好了..為什麼要管制 ?
大家都有路權就衝過去就好了
為什麼交通規則要分行人.慢車.機車.汽車等分別
就是因為路權不一樣
在不違反其他人的路權狀況下才有路權可談
都影響的狀況下根本就沒資格去談路權
今天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2項中早有明文規定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
"靠右順序"按照立法意思去解釋(法律不可能寫太清楚.一切都要按照立法用意去延伸解釋)
當慢車道有兩道.那慢車靠右佔用一道.另外一道可供機車使用
當慢車道僅有一道.那僅能佔用一半.另外一半提供機車使用
當慢車路權侵占到機車路權時.就已經失去路權
這是很可以簡單去參照判決的
憲法第二十三條即有規定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說除非不妨礙到其他行人.機車.汽車等路權狀況下
才有申述慢車路權的條件
發起活動的負責人有義務去維持團體秩序
根本沒有什麼必要性的條件可言
因為在可控制的範圍下.根本就稱不上必要性
將機車路權侵害到完全沒有.可就沒什麼資格去跟別人談路權!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Turritella wrote:
如果要說法律上的話
併排行駛,的確是不能開單,但交警可以勸導,如果還是併排,可以開不服從指揮行駛
如果併排還聊天說笑,可以開危險駕駛...(恕刪)
您講到重點了,但我也講:一堆人最低道德的法律層次都不遵守,甚至不知道,憑甚麼看圖說故事,大聲嚷嚷要求別人道德層次的東西?
至於申請這檔事,我只找到集會遊行法勉強可用.....
第 2 條:.....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但是.....
第 8 條: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說明了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不需申請許可。
基本上這個法,藍的想修成報備制,綠的想直接廢除,搞政治的就是缺乏創意


最後這句「民免而無恥」的話也充滿封建帝王思想,正好能相輝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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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了標題反應還滿熱烈的,在下宅在網路上的時間有限,打字又慢,容我慢慢回,怠慢之處尚請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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