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超幹!我的單車被幹了!(0709 更新 - 已經加詳細資訊)

某怪 治安 這麼差

犯罪率 不高

總是 覺得 壞人隨時在身邊

五告雖

沒想到

原來是因為 壞人還有一大堆

...



這讓我想到 去年遇上 小型臨檢的事

前面一台 金髮 阿弟 阿 騎車

直接通過

小弟 要通過時 被攔下去

問 : 去哪裡阿 ?

答 : 去XX買宵夜 (手上把食物提起來)

問 : 旁邊不就有 幹麻去這麼遠買

答 : 好吃阿

問 : 住哪裡 ?

答 : 前面 XX路 XX號

問 : 旁邊有什麼 ?

答 : XX店 XXX店

問 : 說謊歐 XX店 怎會在 XXX店旁邊

答 : 不然你跟我一起去看阿

問 : 下次別晚上出門 浪費我的時間

答 : ....

破財中 ~
a-hwei518 wrote:
之前 皮包 被扒走 ..
去警局
警局 只是 隨便拿出一本筆記本
叫我寫上 名字 失竊地點 失竊物品
就醬 而已 就叫我走了
也沒給我 任何東西(恕刪)

皮包被扒走,去報案像這樣的待遇還算不錯的,
我之前的同事在士林夜市皮夾被扒走,
由於裡面有票據,所以去派出所報案。

波麗士大人聽完我同事的敘述後,反而把我同事當被告似的語氣開始質問:
「你確定是被扒走的嗎? 確定不是自己不小心掉的嗎? 有沒有記錯? 記錯的話要揹誣告罪的哦! 你要確定哦!」

類似情形我已經不只聽週遭的親朋好友講過一次,差別只是態度有沒有那麼惡劣而已。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在大樓地下室被偷所以可以說是內賊囉!!!是社區的人嘛!!!
對了這位大大,你可以到這個網站去看看加入會員,他是一個單車監理所,幫你登記單車幫助防止失竊(如果你要買新車或是還有其他車的話你可以登記一下喔
http://www.bikeid.net/
說不定對你有點幫助!!!
Kroraina wrote:
我可沒說「不具刑事訴訟的能力」
我說的是「提起刑事告訴的效力」,
字都不看清楚也敢來回嗆...(恕刪)




對~~!!!
不懂就別亂教....
三聯單跟刑事告訴的效力一點關係都沒有.....


既然大大自稱是
法律系科班出身,實務界十年經驗
那想請問大大
刑事訴訟法裡面有提到"三聯單"嗎????
ordeal wrote:
我家的腳踏車也都放在...(恕刪)


下次就換你了
已不能再用傳統的觀念保護腳踏車
若以後怎麼了
請別在上來01找腳踏車
請不要批評警察.....
他們也是不得已的....你看看警察招考的時候錄取分數是幾分
你就知道現在警察是素質如何.......


警官學校出來的就比較有能力些,可惜這些人也不能大材小用
所以他們不在第一線服務,而是偵辦一些比較重大的案子及擔任管理職......

各位,要警察好,首先要提高他們的待遇,讓警察變成高待遇的職業
這樣才會有更多好人才去報考,才能改善警察的素質
起碼要讓報考的人多一些,才能提高錄取分數提拔一些優秀的人才
否則招生都招不滿,還談什麼呢?


波利市 wrote:
對~~!!!不懂就別...(恕刪)


大家都有似是而非的觀念

1.刑事案件的發生,偵辦由警察單位來執行,或者由檢察官指揮警察機關來偵察也行
2.當事人自己偵察也可以,附上證據可以直接對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刑事起訴狀,讓檢察官偵辦

這其中很重要的觀念,一般民眾沒有偵查刑事案件的能力,所以只好向警察機關報案,請警察機關偵查
將偵察得到的證據移送給檢察官起訴,由法官進行裁判!
但是實際上警察作不了這麼多的事情,當然是從重要的案件優先偵辦
報案三聯單其實可以想像成是已經獲得警察重視,初步認定有偵察必要的案件,列入考核計算
備案......說白了就是警察覺得不夠優先或者暫時不具備刑事起訴能力的案子....先登記但不列入考核

警察也是人,也有主觀判斷........案子重不重要用常識性的判斷就知道......
當然我們也可以要求事無鉅細都得辦理,但實際上辦不到,人手總是有限的...

結論是,起訴與否不在於報案或者備案,只有警察挖到證據或者你可以提供證據,甚至你自己也可以遞狀向檢察官提起刑事起訴.........

但報案三聯單顯然比較能給警察單位壓力,那要列入考績計算的.....問題是大家都希望自己的事情受重視
但事實上真正重要的刑案比腳踏車的偷竊事件多的太多了...........

例如:如果你失竊了一批單價都幾萬元的單車....你的案子一定會受到重視,竊盜案裡面這也算金額偏高的
但今天失竊了一千多元的量販型單車一台....備個案也就可以了,如果破獲竊盜集團時自然會check一下你的單車有沒有在裡面..........但若是希望為了一台廉價單車就專門動用警力偵查,我想大可不必.....
波利市 wrote:
那想請問大大
刑事訴訟法裡面有提到"三聯單"嗎????(恕刪)

沒有想到醜話講得那麼明白了,還是不能理解?
刑事訴訟法裡當然沒有規定「三聯單」這種東西,
你要問我「三聯單」是什麼?
我會告訴你:那是警察恥辱的烙印
正因為刑事訴訟法裡沒有規定人民提起告訴、權利告發的要式,
本來是為了方便人民,不拘形式,
只要讓偵查機關 (廣義,含司法警察及司法警察官) 知悉有犯罪事實發生,
其他的就交給偵查機關去處理即可。

沒想到,警察卻為了種種自私的原因 (例如績效、破案壓力、治安感受等),
利用這個法律上的方便,
反過來欺騙、恐嚇報案民眾,藉以達到實質上不受理報案,或大案小報等等目的,
尤有甚者,
往往民眾明明去警局報過案了,過了一段時間警察卻裝死,推說從未受理過,
後來才會設計出「三聯單」這種東西,
藉以管控警察確實在受理報案後積極偵辦;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警察乾脆多方設法不開三聯單,讓人民來申告的案件「自始不存在」!

無論民事、刑事還是行政案件,
都是以起訴狀 (起訴書) 送達第一審法院為訴訟繫屬的開始,
假設一種情況:書狀明明送進了法院,法院也沒開立收狀條或蓋收狀章,後來硬是說沒收過,
我請問你,那訴訟到底繫屬了沒有?
最後的結果會是「沒有」!因為你無從證明起訴狀/起訴書已經送達法院,
所有的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或追訴時效通通都照樣經過!

法院當然不會發生上述那種事,
但偏偏我們的警察大人就會這麼幹!
所以才要設計出「三聯單」這種控制性的文書,來逼著警察乖乖辦案!

我就請問你: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某甲於98.1.1遭到某乙毆傷,當天即前往A派出所報案,
警方未開立三聯單予某甲,
嗣後某甲於98.7.5前往A派出所查詢,詎料警方竟堅決否認曾受理過某甲的報案,
要求某甲指出當初受理之員警,某甲因當時未注意而無法指認,
某甲遂於98.7.10自行前往地檢署按鈴控告某乙傷害罪,
並表明曾於98.1.1至A派出所報案,
你如果要依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某甲報案了嗎?報了
偵查機關知有犯罪事實了嗎?知了,
試問地檢署會起訴某乙嗎?
不會!
因為某甲無法證明他在告訴期間內已提起告訴!

這就是為什麼我會要樓主注意有沒有拿到三聯單的原因!
你不用質疑,我自己講,
我知道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但道理是一樣的:
你沒辦法證明你報了案,你就等於沒報過案!
警察不就這樣幹的?

我說過,樓主不是來討論國考考題或法理的,
對於民眾的詢問,給予最直接、實質的答案才是王道,
講一堆只有法律人懂的東西,詢問的民眾反而看不懂,
那只不過是法律人在自high罷了~


我最近在01上一直有一種很深的感覺:
很多人不知道是怎樣,對!就是包括波麗市你這樣的人物,
對於原來樓主po的主旨是什麼,完全不管,
也不願意回答人家的問題,
只會咬著其他回答者回文裡的幾個字,完全離題的大作文章,大肆批評,
然後呢?對於原樓主的問題一點貢獻都沒有!


波麗市,你既然回文,我就在這裡挑戰你:
請你不要再迴避問題:
我前一篇請教你的,你說我不懂亂教,
你怎麼到現在都還不把你所謂的「正確知識」po出來大家看看?
我講的社會實況,你有什麼辯解?
該不是只會嚷嚷罵人而已吧?
敢出來嗆聲,就得拿出真本事!



附帶再提一個對警察來說很殘酷的事實:
為什麼詢問被告時要先依刑訴第95條告知其權利 (Miranda Warning)?
為什麼第100條之2要規定準用第100條之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全程連續錄音?
為什麼第100條之3特別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原則上不得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
你要提刑事訴訟法,可知刑訴一直以來的修正方向,
都指向一個主旨:
「避免警察以不法侵害人權的手段辦案」
很遺憾的,因為警察是刑訴最主要的防範對象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波利市 wrote:
對~~!!!不懂就別...(恕刪)

還有,你一直閃躲這個問題:
樓主去到派出所,向警員表明了自己的單車被偷,
此時警察就已經知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的犯罪事實存在了,
依規定就是必須開立報案三聯單給樓主,
然後開始偵辦。

請問你,為何最後警察卻沒有主動開三聯單給樓主?
樓主沒說要開所以就省了?警察忘記開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太小,不值得開?還是三聯單就這麼巧剛好用完還沒叫貨?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yungsheng_us2001 wrote:
大家都有似是而非的觀...(恕刪)

我尊重您的觀點,不過我的看法跟您不太一樣....
在此就不詳加討論了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