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碰過一些這樣子情況(不管是機車或是腳踏車)
常常會聽交警面對交通事故的處理狀況。
一般來說,如果沒有重傷,警察會想盡辦法讓雙方和解,
說詞大概就是“去開庭很煩麻啦““去事故調解的話,雙方都不能騎車很久啦“
最絕的是有一次機車說要兩千,開車的只想給一千,
兩個警察當場從皮夾拿出500,說:你不想出的話,我來出啦,
當然車主看在警察的面子上,會拿兩千出來…**
(這一招我看過超多次了)
先不管條文啦,
我是覺得台灣對於人身安全的保護是很弱勢的,
因為我們在醫學中心,有時候會幫主治醫師打車禍傷害鑑定的公文,
很多都是三、四年前的車禍,
還有十年前的公文發來發去的,
畢竟是三級三審,每次審察每個公家單位就要跑公文一次,少則兩個月,多則半年。
我就碰過一個公文,
也是類似,不過是後面的機車撞到開門的汽車,
結果民事是說雙方都有罪,前車是沒注意後車,
而後車是未注意前方距離,
有時加加減減常常倒楣的是單車車友就是了。
台灣的法律很奇怪的。
saxo2240 wrote:
我比較想問,那如果是汽車或機車駕駛為了要閃開車門的人而去撞旁邊的車,這樣是誰的錯?...
基本上,那台BENZ一直在它的車道上
它有那個車道的路權
而黃色的車在外側車道上,也有它的路權
但若是撞到違停的那台車而導致車子偏向內側車道
因而KISS到BENZ的話
那個車主是要負全責的
至於沒有撞到停在路邊的那台車
因閃避而A到BENZ...
我不知道黃色的車子要負多少的責任耶
但是.......違停的那台在這個事故之中
雖然沒有直接撞到/被撞到
但它也是有責任的
之前就有人違規停車導致車禍
雖然沒有撞到那台車
但車主還是被判了"過失致死"
有錄影.......在交通事故鑑定上是很有力的事證
BUT....如果已經和解的話.......
好像已經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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