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比較好奇的是,訂正這草案的人,到底有沒有在騎腳踏車?年齡層幾歲?
1.如果是在自行車專用道上限速15公里,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範圍.如果一般道路也限速15公里,那就沒意義了!畢竟,公路車隨便踩一下就超速了....也且一般道路本身已經有限速了,再畫蛇添足,只能說是........哀!
2.腳踏車可不可以載人?既然都已經規定腳踏車行李不得超過20公斤,那只要後在的孩子不超過20公斤,應該就不會影響車身的穩定性吧!除非你把孩子當蟲(動來動去).....,至於其他本來就設計載人的親子車或是協力車,就算例外吧!
3.腳踏車反光或是發光與否,可以以夜間或視線不明作為取締時間,白天應該就沒有取締的必要吧!事實上,我倒覺得,夜間應該是強制腳踏車應具備發光設備,應該單純被動的反光,安全性還是不夠的!
4.車鈴?是沒有必要的裝備吧!反正大家都有嘴巴,直接用叫的安全性還比將手離開把手去按鈴來的高吧!而且腳踏車鈴聲音,還未必比用叫的大聲吧!
5.反而是最重要的安全帽,居然不強制規定!倒是令我比較驚訝!
6.其實,車身結構的安全性應該建立起國家標準,這會是保障騎士更好的策略吧!
7.其他的規定就從交通法規吧!倒也沒必要,另創罰則或規定吧!
最後,感想是.台北市的辦法,其實是很不友善的!
只有限制,沒有任何實質正面的鼓勵作用!
我贊成適宜的約束,但必須在有意義且合理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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