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裝個備胎式腳踏車架,可載兩台,車內可坐人及裝載露營裝備,但晃的蠻嚴重,且尾門有變形之慮。
後來裝了拖座式倒T形的車架,比較穩,重要的是已經去監理站驗過車,修正過車長,行照加註置放架,如此才能避免警察找麻煩。
因此,選購車架最好買驗證過可驗車的,否則被刁難時會壞了騎車的心情。
peter8557 wrote:
阿宏大大:不好意思題...(恕刪)
拍謝, 以下資料已經修改為最新條文.
我的HB3也是用類似阿宏大大的方式載的, 因為裝載自行車時, 會擋到車牌, 所以幫我裝車架的廠商有送一個牌照架, 可以將大牌拆下來, 掛在自行車後, 所以我一直都是這麼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綜合以這粗體字所言, 拆大牌掛在自行車架後方, 應屬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不拆大牌, 則會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為他物遮蔽", 但如果真的遇上條伯伯, 我覺得直覺上他們應該會罰第十四條吧, 因為大牌被擋住是很明顯, 至於第十二條"不依指定位置", 說實在的, 我找不到有關"指定位置"的規定在那裏, 所以囉, 我還是會拆大牌掛在自行車架後方.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