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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誰家的愛車有裝攜車架呢

這是我學長車上裝的Thule的車頂架,拆前輪的,比較穩。

我們家的車頂架也是這種形式的,載三台車沒問題,四台車寬度就不太夠了,不過也有載過啦!
而且我家的車頂架有一支是協力車用的,只是沒拍照,懶得掛來拍。
基本上Thule的拆前輪的車頂架都很穩,不管是掛一般的單車或是掛協力車,
時速一百左右跑起來也沒有問題,南橫、中橫、北橫也全都跑過沒有問題。
我也是用這種車頂架,裝在01 Lancer上,用了快6年了依然好用!
不過有兩大缺點
1. 單車迎風面會卡好多油煙,灰灰一層,不過都樂有套件可改善
2. 風組增加
以前載單車的人少,路上駕駛大概都覺得我的車會掉下來,所以絕對沒有車會跟我太近,車身周圍也是沒車,感覺很孤單!
之前都覺得攜車架有點不好看且怕裝了之後會傷鈑金或是有雜音
由於自己也買了登山車 , 說真的我那部車要裝這一部真的很一拜了
所以想一想是不是要裝個攜車架(真的是為了單車豁出去了) , 爬了許多文章 , 有Travel Life / Mao / Thule
我的是轎車式的 , 所以可能會偏向台灣廠商Mao系列的 . 不知各位前輩可否給小弟些意見 . 感激不盡
小弟座車是Adui A4的


我也是有相同問題,也是考慮好久.........後來還是給它裝上去.....

我開 AUDI A6
stalin918 wrote:
是喔~
是車頂的還是拖車式?? 拿牌的呢...要好好跟您請教一下!!
感謝


我有把照片張貼在吉米醫院以及SUV-Life 六輪生活
另外自己寫了篇記錄
其中莫娜是我的 Jimny 車名

不過上禮拜下雨,還沒機會測試
明天再看看效果如何
裝車頂架還好要是在加上單車 整個車子含單車高度就非常高

那麼找路就要很小心 萬一遇到那種很矮很矮的天橋或是橋下隧道

又忘記車頂上有單車 那不就 .... 單車當場擠爛掉

車友們是怎樣克服這個問題的?
如果是休旅車的話
因為原本車就比較高
使用車頂架的話可能會有超高的問題
記得要注意一下高度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

第77條:
9.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固定式置放架,應經安全審驗。
10.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置放架,其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
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
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前項第九款固定式置放架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訂之。

第38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二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一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二)全寬: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五公尺,機器腳踏車除身心障礙者用
特製車外不得超過一.三公尺。但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
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三)全高:
1.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四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
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
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五公尺。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3.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4.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後背架要不要申請行照變更啊
真是讓人不清不楚的.....
shermingchang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

第77條:
9.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固定式置放架,應經安全審驗。
10.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置放架,其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
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
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前項第九款固定式置放架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訂之。


你貼的條文是舊的了啦,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新的條文請看交通部的網站

http://www.motc.gov.tw/hypage.cgi?HYPAGE=law.asp
我是開 Toyota Wish
我的想法是如果半路車掉下去腳踏車壞了沒關係
但要是傷到人可就是一輩子良心過不去 (很有可能是想多了)
加上我很不想要驗車(聽說是需要驗車, 一年一次)
所以我自己設計了架子"放"在車裡面 (朔膠水管)
缺點是用的時候 Wish 會變成雙人座車
不過平時是拿下來的~~
目前從高雄幫朋友載車回台北都沒有問題
下次我再 Po 圖上來好了
1Ds2+400D+1n+28-70mmF2.8L+70-200mmF2.8LISII+58AF-2=手拉傷.
HenryV4 wrote:

你貼的條文是舊的了啦,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新的條文請看交通部的網站

http://www.motc.gov.tw/hypage.cgi?HYPAGE=law.asp


謝謝, HenryV4兄的提醒!
既然您知道有新的條文何不貼出來讓大家參考呢
你說的應該是第77條的"前項第九款固定式置放架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訂之"
這點被拿掉了

不過我要強調的是第三十八條
不是車架要不要審驗的問題
因為有的休旅車本身就很高
請大家要注意車頂式攜車架加上單車的高度
後背式的則要注意是否超過50公分(一般來說背二台剛好,背三台就會超過)
免的被條子杯杯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修正


第七十七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
 下列規定:
 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息之貨物,能防止其
   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
   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
   數。
 四、車廂以外不得載人。
 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
   外,不得用以裝載客貨行駛。
 八、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遊憩
   、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
   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
   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
 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
   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
     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
     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
     方燈光。


第三十八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
 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二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一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二)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
    車身內緣之距離,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
    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2.機器腳踏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重型及普
    通輕型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一.三公尺,小型輕
    型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全高:
   1.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四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
    全審驗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
    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
    安全審驗之新型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
    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3.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4.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
    過二.八五公尺。

   5.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二、軸組荷重之限制:
 (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公噸。
 (二)雙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四.五公噸。
 (三)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軸組荷重限制如下:
   1.單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十公噸。
   2.雙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七.五公噸
    。
   3.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
 三、總重或總聯結重量之限制:
 (一)前後均為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公噸。
 (二)前單軸後雙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噸。
 (三)前雙軸後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噸。
 (四)全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四十二公噸。
 (五)半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五公噸。
 (六)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汽車,應符合附件十一之
    規定。
 四、後懸:
 (一)客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
 (二)貨車及客貨兩用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
 (三)具有特種裝置之特種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
    六.六。但承載客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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