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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踩車遇警察之犯太歲...觀感不佳~抱歉囉!


托小比 wrote:
前幾天的事了~連續的...(恕刪)

不知道是學校沒有教,還是沒有常識
遇到警察盤查不是應該態度良好乖乖配合嗎??
還有半夜喜歡出門閒逛的話總是容易遇到不好的事(強盜,酒駕,飆車)
警察會盤查也是盡義務,畢竟沒人知道是不是壞人
警察態度差~但警戒心卻值得肯定~~就這樣!
都是你在講的,或許警察真的態度不好,可你有感覺你自己的態度如何呢??我以前有時對人講話態度也很差,但我都不知道,直到有天有人跟我講我講話的態度很差,我才驚覺,從而反省自己

托小比 wrote:
前幾天的事了~連續的...(恕刪)


話聽二造
托小比 wrote:
前幾天的事了~連續的...(恕刪)


警察太超過了

可能是剛剛到酒....收不到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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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很盡責阿
你在人家跑車繞幾圈又拍照
我要是警察,也會覺得你在找下手目標
說你腳踏車有問題,當然是幌子,主要是看有沒有其他罪證吧
對不起 容我問一下
為什麼警察在路上可以盤查後--沒有帶證件就可以帶回警局?
那我出門吃早餐也要帶身份證?????????

難道美國某些洲的法律---當警察認為你可能是非法移民 就可以暫時拘留你
這種法律在台灣也成立??

還好吧~!

只是看一下證件
又不是叫你脫衣服脫褲子 青蛙跳繞場三圈之類的
又不是要檢查個人內衣內褲

跟以前軍中來比
簡直沒什麼
三更半夜的 警察總是要謹慎一點

現在01神壇都不用正名了? 一堆神來神去的文章不管~雙重標準!不曾認真~所以不會輸
依照常理,對於事情單方面的敘述,通常會強化對自己有利部份的述敘,對於自己不利的則是輕描淡寫帶過

我猜,實際狀況,樓主應該是比文章內敘述的態度要更差一些

據我所知,警察不會沒事把人硬帶回警局,但臨檢盤查時,如果被盤查的態度不好甚至不願意配合,才會有可能帶回警局

照規定的話,國民在外面,應該要隨身帶證件,以證明自己身份
警察有執法權,只要警察覺得此人可疑,就可以上前盤查出示身分,要不然你萬一是偷渡客或是通緝犯怎麼辦,當無法確認身分之前,帶回警局,是正確的作法

但警察不會隨便這樣做去擾民,照我的經驗,如果態度配合,而且行跡沒有可疑,警察還不願意帶你回去警局勒,對吧


我喜歡騎摩托車,常常騎車環島,不免會有在荒郊野外騎夜路的行程
老實說,像我這種沒有可疑行為(比如繞著汽車端看),只單單正常的在半夜騎車走荒郊野外
遇到警察巡邏,有不小的機會,會被攔下盤查

當我被攔下時,我態度良好:報告警察大哥,環島中
而且主動出示證件,有些警察他還不看勒,直接指揮我通過

我不會埋怨警察攔下我耽誤我1分鐘行程,反而很感謝他們盡忠職守
因為一路上騎夜路總會不時看到巡邏警察,讓我整段夜路騎來格外安心,受益的是我啊

今天我如果在一台汽車旁叼根菸繞啊繞,就會有員警上前盤查
那我以後開車停這邊,多安心啊
Auroras777 wrote:
對不起 容我問一下
為什麼警察在路上可以盤查後--沒有帶證件就可以帶回警局?
那我出門吃早餐也要帶身份證...(恕刪)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原 PO 說:
看到路邊兩台臨停的跑車就停下來研究研究
大概騎腳踏車繞了跑車五-六圈吧
(畢竟週遭開同款車的朋友不多)
兩位警察騎車經過看看我~我也看看他們
警察慢行至漢生東路
我看看時間也不早了
沒經過主人同意拍照很不禮貌就離開了
到了新府路停下來接了個電話邊抽菸
剛剛那兩位警察竟然跟了上來打斷我講電話


以上的舉動我會認知為:
有一可疑男子騎車尋找下手標的,見到路邊有兩台改裝過的跑車後,繞行該跑車多圈後,停下來以手機拍照,疑似要將該跑車之車型、放置地點傳送給同夥,後見巡邏員警經過,隨即心虛離開跑車停放現場。
經巡邏員警在後跟隨,見該男子於新府路停車,拿出電話疑似欲聯絡同夥前往下手,故員警本於職責,隨即上前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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