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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

jiajung wrote:
61線是快速道路如上...(恕刪)

台61線也就是所謂的西濱快速道路,但它不是封閉性道路(很多交叉路口),而且具有分隔島分開快慢車道,快車道標明汽車專用,慢車道則無標明車種限制,所以個人認為腳踏車騎慢車道應該是可以的!!記得大甲附近那一段是高架,橋下是一般車道,橋上是汽車專用道!
這張罰單如果真的開錯條款
是可以申訴的

而且腳踏車不會罰這麼重啦 太離譜
那應該是機踏車的

請看台北市政府的腳踏車罰鍰網站

http://c2pp.tcpd.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61a12bb:39c5&theme=
carcorps wrote:
那隻警察開錯了,第3...(恕刪)

您指的是第33條第1項第4款-->而且這是罰"汽車駕駛人"

第33條第4項: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這才能罰腳踏車、行人or動力機械等
SONIC_CHANG wrote:
這張罰單如果真的開錯...(恕刪)

因為樓主所騎的地方為快速公路,所以是適用第33條的沒錯,而不是適用慢車的章節…

現在快速公路違規要比照高速公路,大多是3000元以上了…
現在才知道自行車也會被開單
話說…這個警察的字真…酉鬼
應該是車主騎到快車道或方向錯誤吧~
如果他這樣會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那開罰單是應該的吧

不過話說大家嫌那位警察字醜
我就不相信拿一本軟軟的紙寫字
誰可以寫的漂亮
我之前簽罰單連自己的名字也寫的超醜的

你們說的是這裡嗎




這樣也罰....太誇張了...
~~抓住指縫的風,就能抓住緣分~~
幾千元不繳還不至於管收,不過可以去扣帳戶的錢或者通知服務單位扣薪水。
這還是我此生第一次看到自行車罰單
應該要把它裝框起來~~開玩笑的
以後還是多加小心
有時你會發現,觀點改變障礙就會消失, 但唯一的難題就是,人們心中偏執固執的觀點。
給第15層的朋友

"那隻警察開錯了,第33條第4項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第3項才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不妨申訴看看"

是你沒好好讀書吧!!不懂裝懂,本來就是開33條第四項 你說的是33條第1項第4款...沒讀過法律不要亂說


這個警察開的好又正確...又救了人命一條,快速道路本來就是不能騎腳踏車的啦

就算這警察筆誤,也不會影響違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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