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jung wrote:61線是快速道路如上...(恕刪) 台61線也就是所謂的西濱快速道路,但它不是封閉性道路(很多交叉路口),而且具有分隔島分開快慢車道,快車道標明汽車專用,慢車道則無標明車種限制,所以個人認為腳踏車騎慢車道應該是可以的!!記得大甲附近那一段是高架,橋下是一般車道,橋上是汽車專用道!
這張罰單如果真的開錯條款是可以申訴的而且腳踏車不會罰這麼重啦 太離譜那應該是機踏車的請看台北市政府的腳踏車罰鍰網站http://c2pp.tcpd.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61a12bb:39c5&theme=
carcorps wrote:那隻警察開錯了,第3...(恕刪) 您指的是第33條第1項第4款-->而且這是罰"汽車駕駛人"第33條第4項: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這才能罰腳踏車、行人or動力機械等
SONIC_CHANG wrote:這張罰單如果真的開錯...(恕刪) 因為樓主所騎的地方為快速公路,所以是適用第33條的沒錯,而不是適用慢車的章節…現在快速公路違規要比照高速公路,大多是3000元以上了…
給第15層的朋友"那隻警察開錯了,第33條第4項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第3項才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不妨申訴看看"是你沒好好讀書吧!!不懂裝懂,本來就是開33條第四項 你說的是33條第1項第4款...沒讀過法律不要亂說這個警察開的好又正確...又救了人命一條,快速道路本來就是不能騎腳踏車的啦就算這警察筆誤,也不會影響違規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