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sami15 wrote:既然一堆人說你對電話...(恕刪) 不知道你在硬凹什麼?守法手規責本來就是應該要這樣,不是別人有錯我為什麼不可以跟著錯!!如果不懂得交通法規就不要學人講道理,腳踏車是可以行人行道的,但要先禮讓行人!!
mama888 wrote:如果不懂得交通法規就不要學人講道理,腳踏車是可以行人行道的,但要先禮讓行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四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行駛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又考量目前本市自行車專用道及交通管制設施規劃尚未完善,故本局並未將自行車行駛人行道列為執法重點項目,且依同條例第90-3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故法規亦傾向在安全無虞下,允許自行車行駛人行道....這是台北市的解釋~"故法規亦傾向在安全無虞下,允許自行車行駛人行道"人家給方便就不要得寸進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