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lie0916 wrote:每隔週我嫂子都會帶著...(恕刪) 好好笑的中年男子,騎腳踏車是可以摔的多嚴重?譬如說:突然看到一顆大石頭緊急煞車自摔,可以告那顆大石頭嗎?就算要告,能告小妹妹嗎? 才八歲!從今天起不用管那位自摔人士!
這人有驗傷單嗎?-->沒有要在家休養無法工作-->有醫院的醫師證明,明確字眼寫無法工作需要休養四個字去年我也遇到這樣的白目老頭這樣子的人怎不麼乾脆自己跌一跌,死一死阿一般法律上也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來牽制對方..因為尼加小孩也受傷了在刑法上..您家小孩佔有絕對優勢對方可能最少都被判拘役30天喔
這人有驗傷單嗎?-->沒有要在家休養無法工作-->有醫院的醫師證明,明確字眼寫無法工作需要休養四個字去年我也遇到這樣的白目老頭這樣子的人怎不麼乾脆自己跌一跌,死一死阿一般法律上也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來牽制對方..因為尼加小孩也受傷了在刑法上..您家小孩佔有絕對優勢對方可能最少都被判拘役30天喔
如果是自摔~在做筆錄的時候就要說明,腳踏車自行摔倒並無與機車擦撞,不構成車禍要件,對方騎乘機車未注意前方路況自行摔倒與我方無關,可以請對方舉證兩者關連性.......不相干的事情應要扯在一塊.......還有蘆洲分局轄區內的警察都很亂來的,自己要小心,上次我開車被撞,對方酒駕,我要求員警酒測連理都不理我!!
本人是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大致提出我的看法,這件事情可以從刑事及民事來討論: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法定代理人也無相關處罰規定。因此刑事上過失傷害部分應該是根本不用擔心了。(小心對方可能會欺負你不懂法律恐嚇你,這部分千萬不用理他)。至於民事部分,先說負責人好了。因您女兒為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您女兒會自行騎車肯定是有識別能力,若無識別能力,就由法定代理人自行負賠償責任),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也就是您與女兒連帶負賠償之責。負責人先確定後,再來進入本事故的過失責任部分,因為雙方均無碰撞,目前實務上鮮少有自摔要對方負責的,儘管他可能提出是因為看到您女兒自摔驚嚇或閃避而摔倒,但重點為您女兒的自摔與他摔倒之間的因果關係有無構成一個緊密的聯結(這部分牽涉到比較艱難的法律見解就不詳述了),在雙方均無接觸的情況下,對方要求賠償是有相當困難的,重點在於他要在目前法律實務的見解中提出對方並無與他接觸卻要負擔侵權責任的舉證過程會有極大的困難,從您的案例看來,應該是沒有辦法讓法院接受對方的聲明。(其實實務運作是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在路上一般人所遭遇或見聞的任何驚嚇畫面所導致的事故都可以無限牽連到所有的因果關係,如此一來過失的責任認定恐怕會過渡擴張)。因果關係的舉證如果沒有辦法成立,其他的部分,例如對方有無騎車過快,注意力不足等等...就不需要再更進一步討論了。結論就是即使對方情況值得同情,但法律上如果真要訴訟,對方應該是討不到什麼便宜的,因此建議您既然關懷的禮數上已經做到了(現場的處理及打電話關心等等),我認為您的責任可以停止了,直接挑明請對方去訴訟吧,並且告知對方如果法院判賠你們一定會依法賠償,不會躲避的。至於對方的刑事或民事恫嚇僅是他行使法律上的權利,就隨他去吧,傳票寄來的時候如期去開庭即可(一定要記得去,否則會變成一方說詞,造成你們相當大的損失)。本人僅提出淺薄的法律見解及建議,不代表訴訟的結果,希望對你們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