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pledew wrote:
國外很多國家都是這麼載車的...
其實這是最安全的(100Km/h都在安全範圍),而且都樂已經通過台灣安全法規,所以這在台灣也是合法的.
其實放車後屁股的車架還沒有合法喔,而且對單車本身也比較有傷害.
記得之前看過車友的討論.....
台灣的法規沒有訂定的像歐洲等國家這麼週嚴.....
目前針對合格的車頂攜車架是可以去監理站申請車體變更......但應該是只限於攜車架部分
至於自行車架上去以後就有點爭議了
查了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
第38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左列規定:
一 尺度之限制:
(一) 全長:
1 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二公尺。
2 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一公尺。
3 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 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 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 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二) 全寬: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五公尺,機器腳踏車除身心障礙者用
特製車外不得超過一.三公尺。但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
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三) 全高:
1 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四公尺。
2 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
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
3 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4 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照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者之長度、寬度、高度者。
三、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請領或隨車攜帶臨時通
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
四、裝載危險性物品,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或不遵
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者。
五、聯結車輛之裝載、行駛、不依規定者。
六、汽車牽引拖架,不依規定者。
七、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以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者。
八、未經核,附掛拖車行駛者。
所以說若你的車子是休旅車再架上自行車.....應該高度都會超過2.85m......
真的警察只要不爽.....開你紅單也是有可能的啦!!
所以大家還是要注意點喔~~
若引述法條有錯誤.....歡迎大家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