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昨晚老婆的車禍事故!(1/5更新)

給你個建議~~如果可以就請保險公司來處理,看看對方的要求是什麼,如果保險公司可以接受對方的要求就和解書簽一簽,再做個筆錄就ok了~~夜長夢多...遇到了就花個小錢解決吧~~
不要想警察可以幫你什麼.....我就是這樣下雨天我停車要過馬路,一台機車也是"滑倒"滑到我車底下,警察來看也我的車也是沒有任何的傷痕...重點來了對方要求要把他的機車修好...當時我才不理他叫警察來....警察也是說大車撞小車,大車錯....叫我用保險賠給人家....我也沒當場答應....後來上調解委員會(警察自己送的)對方要求包一個紅包還要求很大包+幫他車修好,因為我住台北事故在大園要請假要跑來跑去我也累了...所以保險公司答應了對方的要求,我也沒意見當下和解...你以為事情沒了嗎??錯了!!警察事後還"掛號"開了我一張讓"行車不注意認意讓人外受傷的罰單",這張罰單必須去桃園監理站才可以繳,其他地方不能繳,外加駕照記4點~~~
警察是不會去淌這個混水的~~~還是要自己想辦法~~~記得"精神上的損耗永遠比金錢還多"
保險公司可以處理的很好的!

很多要卡油的匪類到最後連一毛都拿不到

誰叫台灣的保險公司後面都有扛霸子在撐腰
人生就是一連串的挑戰,一關接一關,只能往前闖

kuoid wrote:
...騎自行車在台灣真的是滿危險的 公車 小黃 好像都看不見騎自行車的!...(恕刪)


因為很多騎腳踏車、走路的用路人,
都以為自己是聖誕樹,可以閃閃發光,全世界都看得到!

相信 kuoid 自己騎機車或開車也知道,
晚上的道路真是五光十色,
有對向車道的大燈、閃爍的方向燈、公車的LED看板,
再加上不識字小朋友的恆亮方向燈、路邊的招牌燈,
還有加了很多藍色燈光的貨車、打飛機的 HID,
在這麼五光十色的道路上,要看到不會發光的腳踏車,
還真的是要用力看才看得到,尤其是下雨的夜晚。

所以小弟要是夜騎腳踏車,前後燈光不可少,
儘量不要走到大馬路上,增加自己危險!

內人以前不會開車,自從學會開車上下班後,
才發現要在繁忙的交通中,或是路燈照明不佳的環境中,
能夠一眼辨識走在馬路“上”又不發光的腳踏車騎士與行人,
還真有點難!

有些腳踏車前後裝了燈就以為無敵,別忘了還有側面的辨識度......

左彎車撞直行車,左彎車錯比較多,而直行車因左彎車造成直行車人員傷害,直行車人員可以提出傷害告訴。保險人員只負責賠償問題,相信保險人員不會去處理刑事部份。有賠償問題就送調解委員會調解,有人員受傷肇事者在現場會比較好,不然對方要提傷害告訴,保險人員悶不吭聲,就會比較吃虧。在接受範圍內就可以和解,畢竟對方也有受皮肉痛,換個方面想,如果是自家人被撞到,一定也會爭取應得賠償。
hwsbetty wrote:
然而最可惡的..
是我們的政府..
不知道在想什麼..
路權都不能好好規劃.....(恕刪)

我們的政府※是我們人民自己選出來&自己主動參與的!
所以最可惡的是......?!
讓我們每次投票都是真正深思熟慮後才投下自己最神聖的一票吧~

※註:這裡的政府,不是單指藍綠政黨,而是指所有的人民公僕~
「政府不等於政黨」,不要搞錯嘍~

Lancelotz wrote:
警察說明,大車撞小車,通常都是大車的錯。..(恕刪)


警察有時會用個人觀點來跟民眾講

但誰對誰錯~如果應該是等法庭判決吧

且大車跟小車~就都是大車的錯嗎

已經有太多實例判決結果是小車要賠大車

所以~如果你想大事化小~那就花錢消災

不然就是跟他們槓上了~法院見囉

Lancelotz wrote:
當晚,內人開車準備左轉到另一條道路上,此時是綠燈。

在等待左轉的時候,內人也說明她有看前方左右都沒有車,於是要彎過去。

就在方向盤回正的時候,突然看到一台腳踏車從右方衝過來,她緊急煞車,對方輕微的擦撞到車子的右前方。

然後對方就倒下去了。

當時是在斑馬線上,而對方的腳踏車無前後燈,側邊也沒有任何反光條,只有後方有一個反光貼。

事後看車子和對方的腳踏車,都沒有撞擊的痕跡。


這些敘述有出現在筆錄上嗎?

也就是綠燈起步,然後在左轉時於斑馬線上發生事故。

如果有的話,你的老婆鐵定吃虧。
因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五款有這段敘述:「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儘管已是綠燈亮起,不管路權是誰的,只要你老婆起步行進時都可以用這一條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告。(我就曾經是苦主)

而且事故現場又是在斑馬線上,車子的確要禮讓單車族和行人。
就算雙方的車上沒有擦撞痕跡,對方也許會以受到驚嚇,以因果關係而向你們求償也說不定。
現在有做筆錄了,能夠和解就和解。如果走上法律途徑,除非,有行車紀錄器證明是對方故意朝車子撞過來。否則,很難全身而退。

窮人武器:S5pro+(A16、A005、S24/1.8、N50/1.8和N100/2.8)+(DI 866、PZ42X)

夭受仔 wrote:
台灣法律好像只要是撞到人的~~~一率都是造事者的錯
不管他有沒有先不遵守交通規則



是的,
因為小弟上個月才撞到個無照違規的小朋友.
只要被撞到的人告駕駛傷害
就會沒完沒了的扯下去.

既然有保險
請交給保險公司吧
這事兒的確交給專業的人來比較妥~
保險公司有法務能給予專業的協助.
但請務必慎選保險承辦
小弟上個月的事差點被這承辦氣死.........

至於警察講什麼根本無須理會.
筆錄及現場圖繪製清楚即可.
能夠的話請他標示落土點在現場事故圖上.
生活的品質, 就是不斷耗費金錢, 時間與心思所堆砌出來的
讓我想到假車禍真詐財!年關將近~樓主請小心
dove wrote:
如果是在斑馬線撞到,你應該會比較吃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dove wrote:
中華民國的法律很詭異,單車叫速人~這啥東東~

你的法條才更奇怪,翻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哪來速人這個名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電動自行車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
(二)獸力行駛車輛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 1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