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想警察可以幫你什麼.....我就是這樣下雨天我停車要過馬路,一台機車也是"滑倒"滑到我車底下,警察來看也我的車也是沒有任何的傷痕...重點來了對方要求要把他的機車修好...當時我才不理他叫警察來....警察也是說大車撞小車,大車錯....叫我用保險賠給人家....我也沒當場答應....後來上調解委員會(警察自己送的)對方要求包一個紅包還要求很大包+幫他車修好,因為我住台北事故在大園要請假要跑來跑去我也累了...所以保險公司答應了對方的要求,我也沒意見當下和解...你以為事情沒了嗎??錯了!!警察事後還"掛號"開了我一張讓"行車不注意認意讓人外受傷的罰單",這張罰單必須去桃園監理站才可以繳,其他地方不能繳,外加駕照記4點~~~
警察是不會去淌這個混水的~~~還是要自己想辦法~~~記得"精神上的損耗永遠比金錢還多"
kuoid wrote:
...騎自行車在台灣真的是滿危險的 公車 小黃 好像都看不見騎自行車的!...(恕刪)
因為很多騎腳踏車、走路的用路人,
都以為自己是聖誕樹,可以閃閃發光,全世界都看得到!
相信 kuoid 自己騎機車或開車也知道,
晚上的道路真是五光十色,
有對向車道的大燈、閃爍的方向燈、公車的LED看板,
再加上不識字小朋友的恆亮方向燈、路邊的招牌燈,
還有加了很多藍色燈光的貨車、打飛機的 HID,
在這麼五光十色的道路上,要看到不會發光的腳踏車,
還真的是要用力看才看得到,尤其是下雨的夜晚。
所以小弟要是夜騎腳踏車,前後燈光不可少,
儘量不要走到大馬路上,增加自己危險!
內人以前不會開車,自從學會開車上下班後,
才發現要在繁忙的交通中,或是路燈照明不佳的環境中,
能夠一眼辨識走在馬路“上”又不發光的腳踏車騎士與行人,
還真有點難!
有些腳踏車前後裝了燈就以為無敵,別忘了還有側面的辨識度......
Lancelotz wrote:
當晚,內人開車準備左轉到另一條道路上,此時是綠燈。
在等待左轉的時候,內人也說明她有看前方左右都沒有車,於是要彎過去。
就在方向盤回正的時候,突然看到一台腳踏車從右方衝過來,她緊急煞車,對方輕微的擦撞到車子的右前方。
然後對方就倒下去了。
當時是在斑馬線上,而對方的腳踏車無前後燈,側邊也沒有任何反光條,只有後方有一個反光貼。
事後看車子和對方的腳踏車,都沒有撞擊的痕跡。
這些敘述有出現在筆錄上嗎?
也就是綠燈起步,然後在左轉時於斑馬線上發生事故。
如果有的話,你的老婆鐵定吃虧。
因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五款有這段敘述:「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儘管已是綠燈亮起,不管路權是誰的,只要你老婆起步行進時都可以用這一條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告。(我就曾經是苦主)
而且事故現場又是在斑馬線上,車子的確要禮讓單車族和行人。
就算雙方的車上沒有擦撞痕跡,對方也許會以受到驚嚇,以因果關係而向你們求償也說不定。
現在有做筆錄了,能夠和解就和解。如果走上法律途徑,除非,有行車紀錄器證明是對方故意朝車子撞過來。否則,很難全身而退。
窮人武器:S5pro+(A16、A005、S24/1.8、N50/1.8和N100/2.8)+(DI 866、PZ42X)
dove wrote:
如果是在斑馬線撞到,你應該會比較吃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dove wrote:
中華民國的法律很詭異,單車叫速人~這啥東東~
你的法條才更奇怪,翻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哪來速人這個名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電動自行車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
(二)獸力行駛車輛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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