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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夜騎回家遇到兇惡的外勞~行為可惡!

我倒覺得找仲介沒用(因為仲介是靠他們賺錢的阿)/找警察沒用(自找麻煩,就向板大的狀況一樣). 靠自己小心一點了, 最好不要獨騎(雖然我都獨騎)有外勞的地方. 最沒有辦法之下就是拼了, 哪裡有讓外地人欺負的理由.
大家一起來回文 讓記者們可以看到這篇文章
也請樓主一定要高調 讓這種敗類離開台灣
也請樓主跟仲介講 如果這種人你不處理
我會上網公告你仲介公司的處理態度
讓全台灣的網友都認識你們
還有那些爛警察 也要一併公告
否則台灣人真的被欺負假的了
我也常常獨自夜騎,
看了這篇文章,
我真的要好好考慮買一支電擊棒帶著騎車。
我認識的外勞都會幫我修車
假日還會騎碧潭河濱
甚至有一次還拿他們騎陽明山的照片給我看
海楓 wrote:
時間 2010/8/...(恕刪)


以參與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之意思,而參與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以共同正犯論,
此為實務上之見解.
該騎騎踏車之外勞,雖未下車動手實行強盜之行為,而係以駕駛自行車對於正犯為接應,幫助其犯後逃走之行為,
,其以自己參與主要強盜行為之意思,而在客觀上實行強盜以外之幫助正犯之接應逃匿之幫助行為,以構成該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不過,因為其係結夥二人,並未達結夥三人以上之犯罪態樣,故應論以普通強盜罪為已足,而不論以加重強盜罪.

警察要是不想理你,就抄下該騎自行車接應之外勞的資料,直接向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告訴,
對於犯罪之一部提起告訴,其效力及於全部,
檢察官自會對於本案發動偵查,
順便將警察怠惰的事也跟檢座講一講.
rackyrose wrote:
各位親愛的車友同好們...(恕刪)


贊成加一,
犯罪是其中少數人的行為,
不要牽怒到其他守法的外勞,
將心比心,
不要動用私刑,
否則,
我國刑法也會處罰你,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刑法第三條前段定有明文,
不管犯罪客體(對象)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是犯罪,都有刑法之適用.
呼籲大家還是要守法
好幾年前,單車還沒那麼夯的時候

樹林環河路,往鶯歌方向 (靠中油加油站)

有一個閃黃燈---指示牌[ 鹿角溪生態公園]

那個斜坡"附近"

-->在自行車道,四方水泥椅,晚上很多賣單車東西"附近" ,東豐路<--

有一對情侶去那談天

遇4個外勞

2個非禮 女生

2個毆打 男生(報紙說有打暈吧...)

女生趁隙衣衫不整跑去加油站求救 !!!

ps:好幾年前事了,那附近又有一些小工廠 (山佳火車站~東豐路)
所以夜騎都會帶一點防身東西

不會吧! 這2個外勞的行為舉止...怎麼像條野狗阿?
原本對外勞的印象還不錯! 不行! 扣分!扣分!
警察現在就是想吃你的案了
當時你抓到外勞就是要把他痛打一頓才行
讓他知道台灣人的厲害
去死外勞的公司大鬧一頓 然後逼他們拿錢出來和解
不然就是要告死你們 然後找記者來拍 找周刊來報導
然後公司就會怕了 就會拿外勞的錢出來和解
諸位是苦大仇深是怎的?
別指向整個外勞團體啊!

就算是911當時,少數小鬼砸阿拉伯人店子的消息一出來,
馬上就有更大批的米國人衝去人家店門口當免費衛兵了。
(這些"免費衛兵"也花錢消費唷…)

苦大仇深也比不上911吧?

拿出點大國風度來! 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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