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楓 wrote:
時間 2010/8/...(恕刪)
以參與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之意思,而參與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以共同正犯論,
此為實務上之見解.
該騎騎踏車之外勞,雖未下車動手實行強盜之行為,而係以駕駛自行車對於正犯為接應,幫助其犯後逃走之行為,
,其以自己參與主要強盜行為之意思,而在客觀上實行強盜以外之幫助正犯之接應逃匿之幫助行為,以構成該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不過,因為其係結夥二人,並未達結夥三人以上之犯罪態樣,故應論以普通強盜罪為已足,而不論以加重強盜罪.
警察要是不想理你,就抄下該騎自行車接應之外勞的資料,直接向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告訴,
對於犯罪之一部提起告訴,其效力及於全部,
檢察官自會對於本案發動偵查,
順便將警察怠惰的事也跟檢座講一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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