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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贓車 = 不起訴 (此案邱檢察官因收賄案被收押中)

檢查官在判斷起不起訴是粉兩極的....
小弟就遇過....
有一些買賣行為在網路上是有違法疑慮,但因拍賣網站容許賣家刊登.所以我們也沒多想就刊了......
這時候就有一些警察上班太閒(非網路警察)~ 在網路上等.我們這種阿傻...刊登在由他們誘使(不直接下標.使用露天悄悄話功能)我們賣出.造成買賣確認事實~~~
同一次刊登同一天就被2個不同的員警抓到.收到通知要做筆錄時我都快傻眼了....還連續2次~
第一個員警也夠囂張的.態度惡劣就算了還開他的電腦檔案炫耀他在網路上的成績...
(可惡的是竟然還說我這名字做奸犯科的粉多...一付好像我是大壞蛋的樣子)
第二個倒是態度好多了,還事先告知應該如何回答會比較沒事~

送出到檢查官處後.
第一個檢察官也沒聽我多說,就直接要我認罪...不過他的意思是認為這是沒甚麼大不了的事,亦屬對法律的認知不足,不需起訴不過要來上個法律常識課程~
第二個女檢查官搭配一個樣是實習生的樣子問訊,到是一付能細聽您陳述,也能了解非有心之過的樣子...我自己心想這應該也不會有事才對(而且在同一時間發生之同一案由理應併案處理,這都有告知前後兩位承辦員警及檢查官).

隔了一些日子收到地方法院的通知第二個女檢查官對我做出起訴處分且陳訴對我完全不利之內容.
此時我只好前去找律師做法律咨詢,律師也覺得前後檢查官的判斷也太誇張~有爭辯的可能.

到了開庭的時候法官要檢查官陳訴案由後我即當庭提出第一位檢察官給我的不起訴處分書給法官看,法官看完後即轉給當庭檢查官看並告訴檢察官需再研議~ 當庭檢查官看了也當場傻眼~

此案最後都得到不起訴處分~

但由此可以很清楚的知道:
1~法律規定的範疇很廣我們市井小民很可能一不小心就誤觸法網.
2~會不會有事第一個決定的人在檢察官,他的決定及陳述會對案件結果有很大的差別.
小弟之前在日本呆過半輩子. 當得知腳踏車不在原先的地方時,
第一個反應是被移走了(日本政府為了保持道路整齊乾淨, 單車像機車一樣, 是會被移走的.)
所以回到台灣, 當買沒多久的登山車被偷的時候, 第一個反應是去警局....
(因為被偷的地方離警局只有大概20公呎不到)

為什麼店家會賣車而不知道自己在賣贓車? 因為沒有事先確認...
確認該單車的保證書, 賣車者是否就是保證書上的人, 打去原廠或是經銷商就可以問清楚該單車的車主是誰.
店家之所以不做這樣的動作, 有很多可能性....

1.賣家很便宜賣給店家, 叫店家不要多問
2.店家知道該單車是X車, 但假裝不知道, 因為不知者無罪
3.店家猜測該單車是可能X車, 但不聞不問, 因為不知者無罪
4.店家本身就是XX, 但擺爛, 因為不知者無罪

台灣有沒有這樣沒有道德的店家? 小弟不知道, 但可能性是否是零? 大家應該都很清楚

重點是, 店家應該對於自己的產品的來源要夠清楚吧? 這都不清楚的話, 應該沒有資格賣東西...

無聊浪子 wrote:
民眾對警方這種被動的...(恕刪)


如果是對上高官的話,結果應該可以肯定不是這樣。
說實在的,這個案子如果用竊盜起訴的話,承審法官要判有罪,內心一定會有一番掙扎。

就算退一步而言,用收受贓物來起訴、審判,24張與27張的差距,實在很難讓人判斷該車是否為贓物。
該案擬以竊盜案件起訴,但第一條已經寫明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也就是說沒有充分且足夠的證據證明那台腳踏車是你的,除非能提供相關證據,如車身號碼與購買證明或保固書上所載的一致。

如果你有相關的證據,相信這案子不會是這樣的結果。

至於利用網路進行販售的主觀判斷,我就不與置評了。
有證據也不一定會有事,我就遇到了,G牌有保證書的車被"借"去網上拍賣
有報警,也人贓俱獲,以竊盜罪移送法院,結果法院通知:本件不付審理,少年XXX交付其法並代理人嚴加管教,被害人如不服本宣示筆錄所載之裁定,應於本宣示筆錄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我懷疑,誰有那麼閒的時間去提抗告
難道就這樣結案了?
是我們不懂還是真的司法就是這樣?

老龜龜 wrote:
有證據也不一定會有事...(恕刪)


您可以打民事訴訟,附帶請求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

不過也得您有時間與心力。
管它是什麼超級世界霹靂無敵大狗鏡!便宜貨萬萬歲!
masaka wrote:
您可以打民事訴訟,附帶請求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

不過也得您有時間與心力。


那時候警察的意思是說民事要等刑事判決確立以後才可以求償
刑事沒有結果。民事自然就更沒有把握。
又想到耗費的心力
(光寫聲請再議就耗掉兩大天了..............)

請教樓主大大

那標的物車子現何在

請教老龜龜大大

那G牌車現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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