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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活下來的動力了

小事情就動不動要死要活! 樓主你也太離譜了吧~
若你出社會,不就要死上千百回!
什麼? 老兒整理一下開版的發生的事情:

1。他寫文罵某廠商奸商
2。人家火大威脅提告
3。他家父母下令刪文
4。他想去屎…

可以理解啦! 從小將自已當作掌上明珠的父母在這件事上居然不支持我…那就就屎給你看吧…

我最近才碰到某小朋友…他只是為了小小的,臨時起意的"氣質比賽"輸了,大哭一小時,最後將他老頭找來接走了…
本來我還想著他家裏應該可以理解…想不到人家居然放話"從來沒有這樣的事…""
(ah…so?)

所以開版這話…正是給你們這些父母的警鐘!
小朋友們倒也不妨想想自已是不是這種貨!

(告告就怕啦…米國小朋友不全死光了?)

========倒個水也可以想到一些東西…
而與開版小朋友相對的…廠商那位小朋友就多半是留米的,或是身邊留米的朋友太多…搞不清楚"告人"兩字的定義了。
但倒不失為成功的典型…至少她得逞了。

對你們哩…我倒要說你們這些傢伙小心點…如果你碰到那種真正的留米學人,不是去了只會唸書躲在華人堆裏的那種貨…你們這些奸商會被玩死!

(眾家老闆們倒也可以用這一點來看看你是不是真的擁有"留米學人"還是假貨?)
diago999 wrote:
想想你的家人~想想你...(恕刪)

一開始看開版大的發文內容是又緊張又害怕....
但是看到這篇免不了想到電視畫面....我笑出來了
竟然這樣想不開只好介紹你去走一趟天堂路啦
去吧帶著你的單車去埔里騎武嶺,這一趟離天堂最近的路騎下來
我想你就啥咪都不想了
爸,你好嗎,
爸,你好嗎,
爸,你好嗎,
爸,你好嗎,
爸,你好嗎,
若是被告就要去自殺.
哪怎不見離職一年.
被關超過半年的自我了結.

若是說人家暴利就要被告..
哪離職一年.被關超過半年
的不就要去告那些
說他A$的人..
名符其實的草莓族,您對草莓族這一詞做了最佳的詮釋!
spanning佳 wrote:
只為了一篇文章我爸竟...(恕刪)


以下文章引用於聯晟法律事務所網頁,聯晟法律事務所 版權所有©。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網路聊天盛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所以,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以上~~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本法中華民國 98.01.21 修正公布之第 41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 日施行。
2.本法中華民國 98.06.10 修正公布之第 42-1、44、74~75-1 條條文, 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你都說你是陳述事實,而且也有證據顯示你說的是事實,

如果他堅決提告,或許你可以反問律師看看,有什麼法條可以告回去。

以上提供你參考~~
小朋友, 要尊重生命, 如果只是單純想把事實陳述, 就被告....那你也可以告他啊!! 告他威脅恐赫你家人, 媒體力量很大, 因為他害怕沒生意, 才會做這種動作保護自己的生意, 如果我們只是單純的去討論他的東西的定價合不合理, 這個應該沒有犯法喔! 你也可以告他精神損失賠償, 因為你為這事都想自殺, 別為這種事煩心啦, 騎騎車風吹一吹就過去了....重點是你還沒環島咧....台灣真的很美.., 一定要去環島.
可以請管理員了解一下嗎
若是個人因素的話
是否可以代為溝通
或許可以救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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