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機車騎士溫宏鎮與騎單車的國中生「小君」車禍案,認定溫某未注意前方路況,有6成過失責任,
.......法官還是認定溫某有6成過失責任(應注意而未注意)~代表法官並沒比較進步!
「小君」騎單車太左偏,要負4成責任,溫某受損金額為72萬餘元,判「小君」賠溫某28萬9000餘元
溫某求償$722500~6成肇責~~小君求償$0~4成肇責=故溫某可得=(722500*0.4)-(0*0.6)=$289000
,過失責任較輕的「小君」因未對溫某求償,溫某一毛錢也不必賠,「小君」透過阿姨說:「天理何在?」一定要上訴。
小君可能只皮肉傷~要求償高額賠償才是天理何在?~如果對方死了~哪怕自身只有1成肇責~賠起來也破百萬
騎士判拘役20天 溫某則說,自己原是油漆工,受傷後腳行動力受損,無法蹲下,老闆不願請他,至今已2年沒工作,若對方願賠28萬元,他就放棄上訴。
不然沒完沒了~見好就收才是上策
全案發生在96年5月間,當時國中男生「小君」騎單車上學,在行經北安路501巷時,溫宏鎮騎機車從後方超車,卻勾到單車滑倒後,腳、腰等處骨折,他認為是「小君」騎單車突然左轉,害他在超車時撞上摔傷。
刑事部分,溫某控告「小君」過失傷害,台北地院少年法庭認定小君有過失,裁定「保護管束」,
未成年優待^^
「小君」也控告溫某過失傷害,溫某已被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確定。
刑事傷害只要造成~就會成立~不管對錯原因~如雙方和解對方當然撤銷告訴沒事~未和解都意思判1個月左右~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溫某向「小君」求償77萬元,獨力撫養「小君」的媽媽認為,兒子無生命危險,且溫某被判有罪,代表「小君」沒有錯,
前面說過~刑事傷害不代表過失~這叫硬凹
因此未求償,不料卻被判賠,如今要求償,已超過2年的提告期限,無法再索賠。
刑事傷害6個月內就要提出~而車禍民事賠償為2年
att0836 wrote: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恕刪)
查了車禍相關~有錯誤請指證
不管大車、小車、機車、單車、行人
1.路權
2.責任比例。沒有一方完全對錯。
以這案例
單車真的因為意外突然左轉偏左不管,機車騎士小心點當然就可以避免。
騎士受傷!當然比例原則是因為單車造成主因,他自己不注意是次因。(可能太快、可能剛好看旁邊)
要不就變成單車提出證明說!路邊因為突然跑出狗、貓、開車門之類。造成他要突然偏左或往左
那造成他轉左或邊左的就是主因。(或是證明機車騎士超速、接手機、或左顧右盼看正妹)
反正這類都有主因、次因....剛前幾天的單車大嬸一下,不是誰一定對跟錯
你注意別人,別人不注意也沒辦法
老話:命只有一條反正停下來5-10秒左右看可以保命。
所以推廣:全民錄影錄音運動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jay8774 wrote:
這跟你在人行道上走一...(恕刪)
我碰過這種...
吵架給我跳出來
真該停車下去賞她一巴掌
請勿購買韓國品牌,買伊索比亞的產品人家還會和您說謝謝,買韓國產品他們只會笑你笨再桶你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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