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tle0531 wrote:
失主找到車子後,是必須要反還的
善意的第三者強調的是無責,但不代表不需要反還
請自行參閱民法9xx條,善意受讓是不需負返還責任的。
至於刑法的收受贓物罪,主觀上必須知道該物係"贓物"才能科以刑責,不知情的受讓人不會以贓物罪論處。
至於如何與2手賣家交易來保護自己?? 簡單的請求帶身分證驗證,要求立下簡便買賣字據等等,都是足以避免日後困擾的自保方式。對方如果是一般正常賣家,萬把大洋的東西理應不會嫌煩;碰到支支吾吾、再三推託的自己心理就要先打個底了!
很多時候懂得一些法律可以保護自己!
ps. 「請勿誤導他人」這句話回給你。我們要給他人的是「自保」的意見,而不是錯誤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