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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園禁止騎自行車

這個規定也不是今天才有的,(民國95年是修定,制定更早)本來公園就不能騎單車,這是為大家好,公園老人小孩很多,萬一撞到人或是被人撞,都不是好事。法律不是沒公告,是你根本沒有注意看。



阿平死小孩 wrote:
你好,那牽車在公園內行走可以嗎,比如貫穿 公園
以前我牽車走過公園也被警察趕出來
謝謝

依照法律的條文,抱歉不行!
wrote:
第 十三 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
八、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腳踏車只能在公園內的"指定場所"使用,例如:公園內單車專用道,並不能穿越公園。這個文字寫的很妙,「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意思就是說,腳踏車只能在公園內的指定場所出現,不管騎乘、牽引都是「從事」,所以除了特定區域外其他都違法。
那些長久以來享有諸多權利的人,忘了這是由許多人犧牲奉獻換來的。
SANDOZ1681 wrote:
這之前政府就有規定單...(恕刪)


那是妨害風化
怎會在公園自治法呢?


別在荼毒公園了
給老人和小孩及散步的人一個安全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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