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關於騎單車放音樂~~這件事~
上星期騎彰化豐柏廣場到受天宮~
有一個單車騎士裝了一個筒狀的喇叭~
放著“超大聲“舞曲的音樂,在著麼安靜的山區~
我想要的安靜的騎著車,享受這悠閒的氣氛阿~
遠遠還有五、六公尺就聽到了~低音~碰碰碰的聲音~~
雖然是上坡的山路,我這肉腳,只好拼命的超越他~
後來~在受天宮門口休息等人,看著他騎過來...
沒想到~~忽然聽到另一個我身邊不認識的車友跟他說:『少年a~..讚喔~~ 』
害我....傻眼~~~!!
果然~~也許有人會喜歡這樣吧~~
不過~還是覺得~多互相尊重一下,應該好一點~
真的要放音樂,就自己聽到,也不要太誇張的超大聲~~!!
進去受天宮,休息時~只有躲旁邊一點,音量小一點~~!!
今日晚報
【中廣新聞/戴瑞芬】
台中客運一名司機,因為開車聽警廣路況,沒想到主持人播放的是沒有取得著作權授權的音樂,傳出這名司機因此被音樂仲團提告求償。
根據法令規定,只要涉及公眾播送、公開演出,都有侵犯著作權的嫌疑,所以應取得授權,也就是付費給仲介團體或是視聽著作權人,以取得合法權益。
但是對民眾來說,去超商買個東西聽到廣播、去火鍋店人太多邊排隊邊看電視等、去服飾店挑選時邊聽音樂、還有撘遊覽車順便唱個卡拉ok或看看熱門電影,會不會都因此惹禍上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只要店家取得合法授權,當然可以公開播放。
但是店家如果認為付費授權太貴,那麼,智慧局強調,只要是單純開機的個人行為,就像公車司機或店家只用一台音響或電視自己收聽,都不違法,除非是有擴大效果,比如說裝潢拉線、加裝多台電視、多台喇叭,又公開播放沒有取得授權的視聽品,那麼就會挨告。
那怎麼樣去辨別合法或不合法?著作權組組長張玉英說表示,『如果純粹只是打開電視機或收音機,單純開機行為是沒有問題,這跟消費者無關的,只是業主本身行為。但如果營業主另外加裝喇叭或音響,在營業廠所每個角落讓大家都聽得到,本來播送是電台效果,經過再加工再擴大,就要得到權利人的授權。』
再看台中客運司機被告侵權的事件,雖然傳出可能是因電台播放沒有取得著作權的音樂而害他受罰,不過智慧局著作權組組長張玉英說,傳聞跟事實調查可能有出入,雖然真相還要留待司法判決,不過民眾不必擔心,從沒有因為不小心聽到沒被授權的視聽品而獲罪的,侵權只跟業主有關,跟不小心聽到或走進去的民眾是一點關係都沒有,民眾不必以訛傳訛人心惶惶。
智慧局強調,只要公開播映、就必須合法取得授權,如果個人收聽行為,是不必擔心被告。
持續前進,直到撞上宇宙邊境的牆為止..........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