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高雄市壽山忠烈祠的卡啦OK吵"死"人

這裡是單車版
當然單車最大嚕
騎單車又高高在上的人越來越多了捏
版主說的還好
某些人回覆的越來越誇張嚕

希望等你老的時候
都呆在家裡不要出門好嚕
呆到進棺材為止黑
記得提醒後輩不要亂葬
不然又會被在板上說話了
輕鬆騎! 輕鬆騎? 輕鬆騎@@ 一點都不輕鬆啦QQ
不然請01車隊的約騎忠烈祠卡拉ok.....搶老人的麥克風好了.....~~
老人都躲在公墓唱歌了...還要趕盡殺絕........都說吵死人了.....至少不是在你家樓下開唱吧!!
ps.怎麼騎車後心胸卻狹隘了!!
在公共場所,尤其在風景區,本來就要有所規範. 前次去美濃中正湖, 隔著湖水還可聽到隔岸非常大聲的破嗓. 與美麗的湖光山色相對照,實在是很煞風景.
原來畜牲級的老人,才會跑到公墓去唱歌喔?

真滴素一項十分偉大的發現,管理員大大趕緊頒個獎給這位大大吧!

A~

大家可能不知道,為什麼很多老人會跑到公墓去唱歌嗎?

他們是去和躺在裡面的老朋友同樂耶!

有沒有搞清楚狀況呀您老大!
台北關渡橋下八里側, 單車小蜜蜂旁邊也有一攤....唉...
我在想路邊卡拉OK的存在是否合法?我在爬大同山的路上也常常看見,
假如可以的話那大馬路邊可不可以擺?有沒有逃漏稅的問題?

拿因為老人家快回蘇州了,所以應該體諒他們的理由好像怪怪的。
是天籟還是噪音應該是見仁見智吧。
以後我老了快嗝屁了可以去街上裸奔嗎?
老人在公共場所唱卡啦OK,在一般社會公眾的觀念裡並無傷大雅,所以主管機關為了順應民情也只好假裝沒看到!

也不是沒人去檢舉過啦!

老人唱唱卡啦OK不行,跳土風舞放個音樂不行,在自家門口辦婚喪喜慶不行,什麼都不行啦!

有人喜歡拿台灣跟歐美地區相比?

如果有本事,為什麼不乾脆搬去歐美地區定居呢?

反正有意見的都固定是那幾戶人家,受理單位司空見慣之下,早就發展出一套應付的對策!

更何況檢舉的理由是影響單車族在公園地帶騎乘時的心情

您看受理單位會禁止老人唱歌,還是會禁止單車進入公園?

呵~呵~呵~

對啦

如果有大大老了以後上街裸奔,這會害路人長針眼,所以是不被社會公眾所容忍滴!

請問這些騎車上忠烈祠的車友,在你們騎車前多久上去一次?很多很多年前那裏就是阿北阿罵的卡拉ok育樂中心,暫且不論合法不合法,至少不會吵到附近的居民,阿兵哥要抗議早就抗議了。

沒什麼惡意,如果有一天您不能騎車了,你會有什麼樣的娛樂,去公園走走會不會被騎車的少年仔嫌走太慢"定摟"....

將心比心吧,個人不覺得忠烈祠上有卡拉OK給老人娛樂有什麼不好的。

個人覺得唱卡拉OK還算好
不喜歡聽,就早點離開
在自家門口辦喜宴也還好
交通不便就那一、二天
但對於路邊的喪事
就沒辦法接受
一擺就幾十天
彷彿怕人不知道似的
再加上擴音器日夜不斷的強力放送
方圓500公尺內真的是雞犬不寧
避也避不掉
是在昭告天下家裡有喪事嗎?
高雄市壽山自然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日八九高市府建三字第二三三七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九高市府建三字第三八八一四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高雄市壽山自然公園(以下簡稱本公園)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動、植物及古物、古蹟,並供科學研究、教育推廣及公眾遊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公園範圍之劃定、變更由本府會同國防部勘定後公告之。
第 三 條 本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下列各區管理之:
一、一般管制區域:指本公園內不屬於其他區域之土地,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
二、遊憩區域:指適合各種野外遊憩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遊憩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之地區。
三、古蹟保存區域:指為保存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跡及歷史古蹟而劃定之地區。
四、特別景觀區域: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五、生態保育區域:指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第 四 條 本公園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管理機關為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協辦機關為本府相關局處。
第 五 條 管理機關為發揮本公園之教育功能,應提供遊客所必要之服務與設施,並設置專業人員,解說天然景物及歷史古蹟等。
第 六 條 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得逕為處理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及土地所有人處理。 土地管理機關及土地所有人應善盡土地管理責任。
第 七 條 本公園應配置自然公園警察,執行公園內違法案件之取締。
第 八 條 本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私自搭蓋涼棚、違建及開闢步道。
三、騷擾、虐待、攜帶、野放、狩獵動物。
四、占用土地、破壞地形、改變地貌。
五、污染水質、空氣或製造噪音
六、野炊、烤肉、生火等。
七、採折或毀損花草樹木。
八、設置塑像或墳墓。
九、於樹木、岩石、標示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十、採取土石、鐘乳石及地被物。
十一、任意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
十二、擺設攤販。
十三、將車輛駛入規定以外之地區。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 九 條 本公園內,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二、土地之利用或變更使用。
第 十 條 特別景觀區域或生態保育區域,非經管理機關之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引進外來動、植物。
二、採集標本、從事教育或科學研究。
三、病蟲害防治。
第 十一 條 進入公告禁入區域者,應經管理機關之許可。
第 十二 條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所訂須經核准或許可之行為,應向該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格式另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府得接受私人或團體為本公園之發展所捐獻之財物。
第 十四 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依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要塞保壘地帶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 十五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依法行政,依法取締,之應為公園管理處之職權,請提供違法事證,請公園管理處會同警方取締.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