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aiwu wrote:-------只要有紙有筆任何人都可以在存證信函上寫上想寫的東西不需經過律師,法院,警察局就可以逕行寄出------- 下次偶寫情書給漂亮美眉,也要用存證信函寄達,以示偶最高滴誠意!唉!這年頭娶細姨不容易呀!
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本件抱怨文所生事件以抱怨人(誹謗加害人)或被抱怨人(誹謗被害人)之立場不同則看法各異我不論對錯,只建議版主卽mobile 1之管理者注意如網友站上如有不當發言,網站所有人可能有刑法幫助犯甚至共犯之可能(當然實務機率不大)但如疏於管理致他人損失可能會有民事賠償之機率.故建議制定更嚴謹之版規及多巡查網上留言一有違規卽砍文以免受傷害版規建議加入1.您對您公布於mobile 01或透過mobile 01傳輸的一切內容負全責。2.您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若您使用mobile 01台灣地區以外之網站, 您 同意遵守各該網站當地之法令及網路慣例。3.您同意並保證不公布或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資訊於 mobile 01上。4.mobile 01就您的行為是否符合本規範,有最終決定權。若mobile 01決定您的行為違反本規範或任何法令,您同意mobile 01得隨時停止您使用mobile 01服務。5.您同意補償mobile 01、其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受僱人、及一切相關人員,因您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所致生之一切損害及責任。
網路發表意見,就算是有所本,分寸拿捏也是 不易。並非所有負面的內容都不可以PO,而是小心為之,才是上策。至於這個存證信函能帶給該自行車店什麼效果,是消滅所有關於該店的傳言?還是吸引更多看熱鬧的目光? (我就是看熱鬧的)希望作生意的發存證信函要往遠處想,並且注意消費者觀感。
胖喜 wrote:存證信函還好吧?!又...(恕刪) 01原本就有不少買車跟店家的甘苦談吧 = =每家店有好有壞~見人見智~連討論&分享都不行~那.....店家四處去告吧台灣有幾賣腳踏車的~沒被人OX過....?應該沒吧那不是全台灣的店家 & 車友間都互相告來告去了 = =?如果服務好...又怎有人會私底下說話如果刪文不就表示都本就認同那些店家...真是無言..............
好可怕的寶山路FUJI腳踏車店越來越出名了居然還寄存證信函給Mobile01這關Mobile01什麼事呀想當初我也是這一家車店的客戶後來也是搞到我很生氣現在只要遇到同好我也會盡力的幫這一家車店宣傳我的遭遇我覺得買車真的要慎選老闆呀品牌完全不重要寶山路這一家FUJI腳踏車店我是不會再走進去了"欲蓋彌章"這個成語還要請寶山路FUJI腳踏車店老闆看看吧釋義 蓋:遮掩;彌:更加;彰:明顯。想掩蓋壞事的真相,結果反而更明顯地暴露出來。出處 《左傳·昭公三十一年》:“或求名而不得,或欲蓋而名章,懲不義也。”與其欲蓋彌彰 ,倒不如自己先認了。欲蓋彌彰是無濟於事的,只會弄巧成拙的。
chiang wrote:我想常在01上發文的...(恕刪) ...看來..蔣大...存證信函.."收集"...又多了一封了......大家就自重一點...下筆不要太重...或是...換個角度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