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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道路行車相關法令彙整(如有自行車法令問題請提問)

請問怎樣的攜車架才算合法?謝謝!謝謝!
對於報載腳踏車未裝反光片致生車禍應負過失責任之法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9 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

備之良好與完整。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現行自行車出廠大多配置煞車及反光裝置,但鈴聲及燈光應無強制規定為原廠配備,故無配備如何保持良好完整,請待

查詢主管機關是否有規定原廠配備需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再行回覆.
請問怎樣的攜車架才算合法?謝謝!謝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38 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二)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
    車身內緣之距離,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
    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三)全高:
   4.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
    過二.八五公尺。


第 77 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
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現行規定並未要求變更行照.

請參考

台中小康 wrote:
簡單說現行對於自行車駕駛因飲酒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與刑法第第 185-3 條 (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這兩種駕駛(自行車及動力車輛)對於是否不能安全駕駛之定義應為類似,除非自行車另訂酒測標準而為處罰,不然應以是否能安全駕駛為判斷依據,現行無制式測驗方式及程序來分辨是否能安全駕駛,但實務可以平衡測試等方式辨明.
...(恕刪)

1 需有服用違禁品或酒測達相當標準
2 需有駕駛行為且達不能安全駕駛者
3 所駕駛之交通工具需為具有動力者

行為人需全部符合以上3個要件,才能依刑法追訴移送 .....
Proviso車友所述
1 需有服用違禁品或酒測達相當標準
2 需有駕駛行為且達不能安全駕駛者
3 所駕駛之交通工具需為具有動力者

行為人需全部符合以上3個要件,才能依刑法追訴移送 .....


故現行自行車並未受刑法公共危險罪規範.惟上三要件之2發生時,仍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兩年前買了一個攜車架,花費將近八張小朋友,說明書裡面提及可通過驗車,老婆大人興沖沖的帶著車架跑去檢驗所,檢驗所的人告訴他要回『行車執照發行地』驗車,又搞了半天才驗完。但麻煩的是,以後每次驗車都要把攜車架裝上,因為它已經成為車子的一部份了....
在行照裡面的『車身樣式及附加配備』多一項外掛式貨架,這真的沒有法令規範嗎?
修法前的確有分固定及非固定式攜車架,固定式需驗車變更行照,96年修法後即不需驗車變更行照,只是攜車架仍應

為合法認證之產品.
台中小康 wrote:
修法前的確有分固定及...(恕刪)

謝謝您的精闢解答!
我想再請問一下怎樣的攜車架是"合法認證之產品"?謝謝!
車測中心之檢驗合格證,賣家即可要求一份影本.
因自行車綜合討論區之某些車友對本人之一些人身攻擊,

讓本人深感失望,也無力想提升車友之法律知識,

請版主撤銷本主題,

最後只能說自行車是我喜歡之運動,我希望他能得到相關單位之注重及保障.

但網路上之發言常因發言者以為隱匿,而任意發言破壞他人權益,而忽略其法律責任,

多懂法多守法,多遵守版規,一起維護論壇之純淨.

希望以後不要再有網路發言謾罵,汙辱嘲諷之言詞再次發生.

如想了解本人之遭遇,請參考

再次聲明,伙伴發言要自負文責,並且注意用詞語氣。

之108樓起之後之所有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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