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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單車族注意,牽單車穿越路口違法,求救!


wen75 wrote:

我是綠燈通過停止線,接著又中途幹道變綠燈,按交通法規,我可以一直直走。
想想算了,還是右轉離開。

你說的機車沒有真的壞掉,是不能認定為行人的,牽腳踏車則是可認定為行人無疑義。
機車是想用行人認定來避責,但現在警方是認定我是行人來罰我,那我不要行人認定也不行嗎?

那就以慢車的身份,又違反那一條了?
(我是綠燈過停止線,警員也認了,不然本來認定我闖紅燈後的)



wen75 wrote:
這件事已有影片真相,我要申訴成功,自然是說出真相,才能得到網友真正的協助。
我在此說謊誹謗警方對我沒好處,申訴也不會成功。

事實就是我支道上以綠色動線,綠燈騎經過了停止線,在斑馬線上向左看慢車道來車時變紅燈,
但慢車道車還沒起步,我牽單車進入幹道慢車道向右轉直花3秒,車身直行花5秒,
後腳一離幹道斑馬線(真的就是離一步距而已),正準備騎車。



以我多年來行車經驗
綠變紅中間還有一個黃燈
你說綠燈過線,到路口轉念要右轉
你從停止線到路口花了黃燈3秒!?(這時速要多快阿!)
才下馬牽車右轉


ps:有影片就直接申訴吧,網友能給你什麼協助嗎?(討拍?)

wen75 wrote:
該解釋函詳如下:機...(恕刪)


如果牽單車視同行人,就應走人行道.
牽行走人行道應不違法吧,否則一堆人要扛單車走人行道了.

因為以圖看來,您是右轉直行後才發生事故,而右邊有人行道,才會有"未行走人行道"的想法,
若不是,就屬誤會.

對方未禮讓行人的責任還是較大,應也被開單了吧,只是要論法時,除非你都沒有
需要注意的事項,或是完全都已注意到(一般認為完全都注意到,就不會發生事故),
所以完全無責不容易,只要有責,那怕是1/10,也會被開單.

以版主細心研究那麼多,應是不必再徵求意見了,直接述明事實去申訴,
相信大家都希望您能成功,萬一沒成功也別氣,在江湖行走,受點委屈是正常的.

effo wrote:
本來警察要開你闖紅燈然後你證明了你沒闖, 然後硬翻法條找到一個可以罰你的是嗎?這樣就很不應該...(恕刪)

我不在乎警察對我如何硬!
之前新聞指的都是牽機車的想要利用這個認定行人的漏洞來進行各種在機車上是違法行為。

如果這個行為本身,連慢車都不算違法了,又怎可以認定行人來視為違法呢?
當初立這個解釋函前,有法院判例是指 只要是以人力牽行都算是慢車,
立解釋函者,其本意應是認為 穿越路口很危險,
而牽單車,其慢速與脆弱性,如同行人般,要在慢車的穿越路口行為上加以"行人"身份
粉紅貓M wrote:
(結論,).
本個案的車主,在進行紅線部份的 牽車動作.
是極其危險的事情,.
也是相對不尊重圖片中 從右方向左行駛的汽機車 的直行車權利的行為.
會對自己與別人造成危險的。

抱歉,漏了回應你的長文,我之前也是發文太長,沒人回應。
很謝謝你的回應。

本案實際上,往左看慢車道不但沒車,還是全部塞死的狀況,連台機車可過的寬度都沒有。
但是影片沒照到,警方應該當場很清楚這個情形。

所以我是看清楚不可能有來車,才進入慢車道,是一點危險都沒有。
我更需要的其實是法理,但按情理警方應更清楚,我的行為毫無危險。
不怕是騙人的 wrote:
你說綠燈過線,到路口轉念要右轉
你從停止線到路口花了黃燈3秒!?(這時速要多快阿!)
才下馬牽車右轉...(恕刪)

停止線離幹道慢車道約7公尺,牽車速約0.8m/s,可花近9秒
加上停看慢車道車輛,可以花到10秒以上,
在這路口裡理論上短腿者都無法在綠燈過完路口,
小孩在交通號誌設置法規定也是為0.8m/s,
該幹道給支道的秒數等於幹道路寬,即便成人一綠燈,不看路就走,也只能剛好通過幹道。

由於我腳短,向來過馬路都是用牽行來過,這裡不是人行專用紅綠燈,高度很高。
我一直專注在看慢車道的車,我右轉後走了7秒想離開路口再上車騎,因為路口不宜滯留。
沒想到這整個過程竟然違法。
-CHUAN-CHUAN- wrote:
對方未禮讓行人的責任還是較大,應也被開單了吧...(恕刪)

以白色動線來撞我的話,警方的意見是:
你違規在先毫無路權,所以撞你的違規在後的都不算數,也非主肇因。
但是後方的違規都不是300元等級的,莫名奇妙的沒煞車撞過來,算是罰則最重的”危險駕駛”
撞斑馬線行人,又是唯一加重其刑,怎麼都不是肇因呢?

處罰條例
第43條 3款(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危險駕駛及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你下來牽自行車視同為行人應是無所爭議, 所以行人行走在車道也是應該受到舉發開單的(祇是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有警察去開單的,而本案是警員本要依闖紅燈來舉發, 但是你有提供影像舉證確認並無闖紅燈的事實, 所以改以第78條,第2款舉發).

看了照片, 該處的人行道上已經被住戶堆放物品所佔據. 所以你應該是可依 "人行道上因堆放雜物使得人行道無法通行, 才改利用車道通行"之理由提出申訴.

以上純屬個人見解....
84865426 wrote:
這個案列不就跟機車 遇到紅燈
下來牽車是一樣的道理嗎?

那你過完那個紅綠燈後是不是又騎上單車了呢?
那就沒甚麼好爭辯了

+1

不管是機車還是單車,最討厭這種下來牽車,突然把自己當路人的這種人
正大光明的事情不會,偷雞摸狗的事情倒是洋洋得意
車子是男人的玩具,我熱愛我的捷安特鋼管車。 說對的話,做對的事
心裡怎麼轉折,怎麼判斷的過程,不重要,從最後結果來看吧
請問是撞到那個部位呢?撞的角度如何??路口的那個位置?
有正確的現場圖,比較好評說.


castle0531 wrote:
不管是機車還是單車,最討厭這種下來牽車,突然把自己當路人的這種人...(恕刪)

你可以不考慮我,但要考慮其他小孩、老人、殘障吧?
因為我還是一個開車為主的人,又極少搭公車。
我也希望擴張我汽車直行路權,但又要嚴格限制考駕照的流程,最好讓三寶都考不過。
直行汽車擴張了,這樣我家媽祖婆也好邊補妝邊開車,多好!

現在是我不希望被認定為行人而處罰,請找條慢車罰則來處罰我,還有我還要騎單車。

所以可以請教大家,就算我看完慢車道沒有車子後,
再抬頭看到一次燈號發現已經支道變紅燈了,
我現在位置在支道斑馬線上,但想進入幹道騎腳踏車,我該等什麼時候,作什麼動作才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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