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國人法的觀念還沒建立起來
目前可能只有諸如不能逆向,機車不能上高速公路,行人不要在鐵軌跟高速公路散步或慢跑......等等
這些大伙比較有概念
當然
政府的執政單位也要負責任
連它們都不想建立此觀念了
就好比早該實施拖延到最近才實施的汽機車應禮讓綠燈過斑馬線的行人一般
所以
這篇言論其實只是突顯大家法的觀念不足而已
抱持著駝鳥心態
不出事就好了
可是
等到出事時再討論路權的問題就來不及了
之前不是有一則騎腳踏車撞死人的事
如果發生在自行車道上
那怎麼辦呢?
應該把路權明確話劃分出來
到底是自行車專用還是行人自行車共用才是
免得行人認為我也可以走
自行車族認為是我專用的
哀
有關單位趕快立告示牌在各自行車道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