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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汽車單車架

Nomar wrote:
2~3年前車頂架+置...(恕刪)


是這樣嗎?您那位朋友的實際狀況是怎樣,可否請您說明清楚一下,讓大家瞭解呢?

我本人是裝車頂架,迄今一年多載腳踏車尚未有被臨檢或攔下說不符規定的....

而且當初去監理站辦理行照變更時,監理站人員說,這要載腳踏車的嗎?我說是啊!他說其實來申請他都覺得車主已經有用心在注意法規了,基本上也不會有什麼刁難.....

有一種狀況倒是要請大家小心,就像是我的車是修旅車,車高約1.71M,車頂放單車時,只能選用必須拆前輪的單車架,為什麼?因為車高不得超過2.85M,如果把我的單車前輪拆下,座管降至最低,高度約2.4公尺,這樣才算符合規定。


第 77 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八 略)
九、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
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第 38 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左列規定:
一 尺度之限制:
((一)~(二)略)
(三) 全高:
1 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四公尺。
2 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
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
3 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4 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Nomar wrote:
以現行法規而言,裝車頂置車架合法,但上了腳踏車後就絕對不合法,已有朋友被取締了


你朋友被取締的原因,應該是超高
網路上看到太多人說,朋友被取締如何如何,卻很少說明取締原因
建議是把罰單照片貼出來,大家研究看看
glyeh wrote:
我的汽車是四門Ford Mondeo ...(恕刪)


轎車還是建議車頂式的,因為車頂樑,算是車子結構很堅固的部分
轎車的後行李箱,好像有很多人貼說,版金不夠堅固,壓傷版金的問題
Nomar wrote:
以現行法規而言,裝車頂置車架合法,但上了腳踏車後就絕對不合法,已有朋友被取締了。...(恕刪)
可能是超過全高2.85公尺總高度限制吧,如果裝上單車後沒超過最高限制的話可以向裁決所提起申訴
johnny_wu wrote:請問一下, 這樣是都免驗了嗎?
只要高度寬度符合規定就行嗎?。...(恕刪)

剛剛再很.很.很...仔細 + 很...用力滴查了一次,原來..... 固定式的還是需要檢驗
原由如下~

依現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
第23條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固定式攜車架是鎖在車身上的,所以是屬於車身設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一、本點汽車設備變更項目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略)
車身 :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 - 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


再來看看什麼是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看底下第18項 :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

所以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刪掉"九 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固定式置放架,應經安全審驗"之贅述文字,改依同條文第十款之規範並依同規則第23條規定之附件15內容為依據
所以 ....固定式的還是需要檢驗

活動式的(不須檢驗)規範:
全高全寬請參考第38條第一項 :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左列規定:
一 尺度之限制:
(一) 全長:
......(略)
5 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二) 全寬: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五公尺,機器腳踏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不得超過一.三公尺。但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
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三) 全高:
......(略)
4 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另依77條 :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earchNORes.php?LawID=A0003&FLNO=77
......(略)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車頂式應注意高度,後掛式應注意不要擋到大牌、燈光及全寬2.5公尺限制

PS. 所謂"固定式置放架" : 名詞定義請參見"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96 01/31)第9項 -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利用附加之套件固定於小型汽車車身,用以置放物品者。
再依交通部日前正式行文之解釋函令意旨 -- 需以其他工具輔助置放架之拆裝者謂之"固定式",不需工具拆裝者即屬"活動式"
固定式 --> 需經 ARTC認證
活動式 --> 不需 ARTC認證






欲購買Travel Life車頂式攜車架QPS-01+拆前輪式單車架SBC-05,這是屬於活動式還是固定式呢?
QPS-01


SBC-05
It's My Style!!
有點愚昧的疑問
固定或非固定式 ,
置頂車架或行李箱上或後掛式的,
都可以上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嗎?
tony001wu wrote:
欲購買Travel ...(恕刪)


QPS-01(剛剛仔細看了一下,作一些修正)
看起來是似乎只需要用手轉就可以固定的夾具,固定在車頂與車窗間,應該不用變更行照
如果這個需要「羅賴把」等機絲才能裝----固定式----需變更行照---加註「XX式(字眼不一定)」置放架

SBC-05
這個用手轉就可以緊(其底部前4轉環後2轉環)----活動式----不需變更行照加註
kwind_tw wrote:
QPS-01(剛剛仔...(恕刪)

感謝提供如此詳細的資訊,等收到貨後,再來檢查是否需要使用到工具來安裝.到時再分享給大家使用心得.
It's My Style!!
HenryV4 wrote:
你朋友被取締的原因,...(恕刪)

是的,朋友被攔的原因是因為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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