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ar wrote:
2~3年前車頂架+置...(恕刪)
是這樣嗎?您那位朋友的實際狀況是怎樣,可否請您說明清楚一下,讓大家瞭解呢?
我本人是裝車頂架,迄今一年多載腳踏車尚未有被臨檢或攔下說不符規定的....
而且當初去監理站辦理行照變更時,監理站人員說,這要載腳踏車的嗎?我說是啊!他說其實來申請他都覺得車主已經有用心在注意法規了,基本上也不會有什麼刁難.....
有一種狀況倒是要請大家小心,就像是我的車是修旅車,車高約1.71M,車頂放單車時,只能選用必須拆前輪的單車架,為什麼?因為車高不得超過2.85M,如果把我的單車前輪拆下,座管降至最低,高度約2.4公尺,這樣才算符合規定。
第 77 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八 略)
九、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
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第 38 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左列規定:
一 尺度之限制:
((一)~(二)略)
(三) 全高:
1 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四公尺。
2 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
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
3 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4 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