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懷疑、連我同事自己發生事故都請我去談和解。
我感覺、單車靜止、機車超速⋯講了一堆,就只有幾個大大講到重點。
何謂路權?就是誰有權力優先通過,因為不對的時間出現二部車,就要來探討肇事責任了。
並不是誰撞誰,撞人的就該負較大的責任。試想、如果你在路上騎的好好的,有個小孩衝出來被你撞到,還有人覺得騎士該負責任嗎?
我高中時自己就發生過這樣的例子。
也有另一位大大說對了⋯
閃黃號誌:減速慢行(減到多慢?沒發生車禍就對了)。
閃紅號誌:停車再開(會發生事故,代表沒停車再開)。
這案件通常大概就以單車行經閃紅(或是支線車未讓幹線車)未停車再開,為肇事主因;機車行經閃黃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不信,可以花個三千塊送鑑定就知道了(不過我建議可以省下來)!
還沒有報案,何來吃案?民事是當事人進行主義,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警方只能提醒。
提告⋯最好有人會幫版主寫狀紙。我都建議當事人能和解就和解,又不是很大的案件。
但必要時,寫存證信函、寫起訴狀、答辯狀,我也會免費幫朋友做(去google一下寫這些收費要多少)。
這案件跟中間什麼槽化線我實在看不出來有何關連?
若有錯誤之處,歡迎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建葛格 wrote:
來當個鍵盤手吧⋯當過...(恕刪)
看到2~3頁終於看到有人在講頭上的燈...
我還想說是不是我沒讀書沒常識...
這跟地上的槽化線有什麼關係...
不是就不能在紅燈時停在上面嗎= =
主要是路權吧...
閃紅黃燈的常識不是考機車駕照時就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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