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器官失去功能,身體還是可以運動。
人只要不是植物人,即使身體某些器官摘除,還是可以活,可以運動。
如果身障者不能運動 ( 照01鄉民之看法 ),那身障者不就更容易得到三高?
而且,即使是腳不能走,還有手搖車,君不見大佛盃很多手搖車騎士?
01有一位sam前輩還說:我追不到手搖車。
有人說:身障人士一般沒有車,都是坐巴士。
那手搖車騎士也有人是有車的呀,大佛盃看過手搖車騎士很辛苦的把手搖車放進汽車,然後再拿拐杖進入駕駛座,經過監理站認可的改裝車,四肢不便的人可以開。
另一方面,身障人士不代表他們是很社會底層,有大學教授坐輪椅,但他月入十萬的教授薪。
另一例子,台中的立法委員徐中雄,有高學歷,但他是身障。
所以說身障者沒車,這是不夠客觀。
話說身障人士運動,在台中外埔永豐社區馬拉松的10公里組,我看到一位拿拐杖的男生快走完全程,他可能是身障,那他停車在身障車格,是不是有人會說:跑步的人不要佔身障車位? 殊不知,一支腳不能動的,也能靠拐杖完成10公里路跑。
照片在運動筆記,他有被拍到,我很感動,同為身體有缺之人,也能完成路跑。
同理,身體有缺,也是能夠騎單車。
01應該有很多醫學背景的車友,應該站出來,以匡社會。告訴大家正確的知識。
參加眾多單車活動,看到許多名單車,照理說騎單車的知識水平高、也應該更富人文或醫學常識,但僅有k大具有此風範,k大還只是高中生,豈不令人汗顏?
afu1999 wrote:
當時就報警來開罰單就...(恕刪)
我看
經此事件 以後看到 有人無證亂停 身障車位 還是別管 免得自找麻煩
反正 大家都覺得 無證亂停 身障車位 是可以接受的行為
-----
第 9 條
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
位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加蓋機關印信及防偽標籤,其參考圖式如下:
第12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
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前項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
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
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
第13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違反前條或前項規定者,經警察機關、停車場管理人員或其他執法機關人
員查證屬實後,通知原發證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並於三年內不
得再行申請核發。
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三年內,不得
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前項偽造之識別證,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沒入;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
crazybirdyman wrote:
我看
經此事件 以後看到 有人無證亂停 身障車位 還是別管 免得自找麻煩
反正 大家都覺得 無證亂停 身障車位 是可以接受的行為
-----
第 9 條
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
位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加蓋機關印信及防偽標籤,其參考圖式如下:
第12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
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前項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
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
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
第13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違反前條或前項規定者,經警察機關、停車場管理人員或其他執法機關人
員查證屬實後,通知原發證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並於三年內不
得再行申請核發。
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三年內,不得
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前項偽造之識別證,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沒入;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
不
如果我確信車主沒有使用的需求(跨弧內編輯 應該說車主或所搭載親友)
我也會批判之
但是不確定的事情
話我不會說的太滿
題外話
我根本覺得上述是惡法
依我看來
所謂無障礙車位應該擴及奉養老人 嬰兒照顧等項目
而且無障礙停車證
應該要跟人不跟車才對
這上述弊病甚大
看看那第12條吧!
要馬需求者搭乘友人的便車不可用
甚至非親屬的同居人不可用之!
要馬就是需求者不在在車上 家屬卻可以使用
後者不用說
有一大堆駕駛人都是掛著不太出門家屬的名字
然後用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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