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你好!!! wrote:
https://ww...(恕刪)
機車不是會有強制責任險賠代為理賠上限內有單據的全額醫藥費?(機車車主沒保嗎?那還有「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呀)
強制責任保險乃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 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傷害醫療費用最高新台幣 20 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金額給付新台幣 200 萬元, 每一個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不設上限, 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最高為新台幣 200 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殘廢 200 萬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 20 萬 強制責任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恕刪) |
然後財損部份才是看肇責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
如果有保強制責任險,頭目遺孀要負擔的是強制責任險外的賠償金額,從現有資料還看不出第一次調解不成的原因,端看後續有無更詳細的資料,才能進一步釐清事情的原委
YOOY wrote:
可以告對方肇事逃逸+1dekajo wrote:
告對方肇事逃逸啊
一、六樓Po的新聞上說「腳踏車損毀,選手看似無恙也沒就醫,還騎另一台車離去,當下有請警方釐清肇事責任,並製作筆錄。」,不太確定自行車車主是警方到達前離去或是警方到達後離去。
請先Google一下刑法上的肇事逃逸成立要件,只要頭目遺孀無傷亡情況,自行車車主即便車禍當下未留在現場,刑法上的肇事逃逸是不成立的
反而自行車車主因有體傷,若和解不成可以告頭目遺孀刑法上的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這種就是造成很多假車禍真詐財或車禍後以體傷要告對方過失傷害為由要求大筆賠償金,致使當事人因不願留下案底而被敲詐的情況),事發至今快滿六個月了,超過六個月應該就不能提告過失傷害了。
二、車禍發生當下不會馬上談和解理賠事宜,尤其是有人受傷的情況,因為財損及體傷都要事後估價及取得醫療收據+醫生診斷證明(例如:三個月無法工作等)確定初步金額及肇事責任才會談,有投保保險的,保險公司也會告誡不要私下先談和解,要由保險公司來談相關事宜。
三、筆錄應該不會在車禍現場馬上做,通常是另約時間到交警辦公室做筆錄,做筆錄時交警會錄音,會詢問是否要有律師在場,當事人精神意志是否清楚,是否同意進行筆錄等,交警會用電腦打開標準格式檔案,依表單內容詢問當事人並輸入電腦,完成後由當事人確認輸入之Wording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後會印出來給當事人簽名(忘記印出幾份了),此階段當事人是無從知道對方的筆錄內容。
四、筆錄做完拿到當事人登記聯單,下方有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其中
第一點是提到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可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查詢(以上節錄僅相關wording)。
第三點是提到車輛毀損或財物損失,請自行協調理賠,或逕向發生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第四點人員受傷案件,請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照理說機車有強制責任險,體傷的醫療費用應該夠賠,調解時重點應該是車輛毀損或財物損失,不知何故調解不成,以至於自行車車主要向臺東簡易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就我個人的看法第一次調解若有成功應該是自行車車損三萬元(按肇責比例)由頭目遺霜賠償,自行車車主體傷之開刀及住院等醫療費用由強制責任險賠償(除非機車車主沒保,那就要申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告上法院的民事賠償最終應該也是跟這個賠償金額差不多(但會加上利息,如果自行車車主提告時有提出的話)
現在新聞報導說「雙方討價還價後最終賠償金額9萬」,不確定明細是什麼,希望頭目遺孀不要因為怕跑法院而匆忙和解,使自己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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