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另外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
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全高: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我是活動攜車架使用者,搜尋到這個連結,希望有幫助。
http://blog.yam.com/godkrab/article/16246866
固定式及活動式如何區分呢?公路局的解釋是以需不需要用工具來拆裝作定奪的,如果用手就可輕易拆卸安裝固定的,就叫活動式,那麼就不需要去監理所辦理檢驗、變更登記了,而且當被警方攔檢時,只要攜車架有有遮驗的審驗合格標章,就不怕被取締遭受罰款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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