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在陸上請騎慢車道,左轉請同機車待轉一樣,騎在人行道上沒有腳踏車專用道上也是錯的,只要有人被你撞到叫警察來也是一樣的結果,如果當時你是用牽的過斑馬線結果又不一樣了,
Robin Hu wrote:
自行車(腳踏車)在法規上是屬於”慢車”
”慢車”是不能在”行人穿越道”(如斑馬線)上行駛(可罰300元~600元,應該算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樓主的情況看起來是行駛在慢車無路權的”行人穿越道”(如斑馬線),而計程車就動線來說是行駛在有路權的路線上,所以樓主對於肇事的責任比較重,而計程車應該還是會有責任(常用語:應注意而未注意),只是責任比較輕
可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行人穿越道定義)及第三章(慢車相關規定,特別是第7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