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SEN超人1 wrote:
我們了解自行車並沒有違規改裝處罰條例,到目前為止自行車改電動車已經成為一種產業,將來一定會出現相對的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地32-1條可處罰!!
第32條之1(行駛或使用動力器具之處罰)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而沒有經過審驗合格的電動腳踏車就屬於條文中的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
請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改裝過電動的自行車除非能拿到審驗合格標章並貼在車上,才能算是慢車,第32條-1的條文就處罰不到
不過實際上,好像沒聽說過有人真的被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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