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瘋-1天瘋3次 wrote:
車禍處理如果你有受傷...(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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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規定: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1、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 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
之機關 (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二)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
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1、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2、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時。
3、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4、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所以警銬不能隨便使用,否則你可以告警察妨害自由
另外,此按若要告傷害罪,應為普通過失傷害,與其服務公司無關。
普通過失傷害與業務過失傷害之差異:
按刑法所稱普通過失傷害,係指一般人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
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而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則為業務過失傷害之規定。所稱業務,指職業上日常實行
之事務而言,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茲以車禍事
故為例,一般人上下班時開車肇事傷人,為普通過失傷害,但若是公車或計程車
司機開車肇事傷人,則為業務過傷害。
所以若照樓主原來的標題,有被該公司提告之虞
民事的部份, 你把現在的傷損, 甚至衝擊未來的損失一一計算
羅列, 說服法官, 萬一你沒有時間跑法院, 也必須藉由上法院
來談和解, 還有, 樓上車友提到刑事逼民事, 若可以找到刑事
的理由, 你就更可以至她於死地了, 至少逼她乖乖的陪
至於車禍過程細節的誰對誰錯, 你倒是不用太貪心, 我保證你
法官一定會判兩個人都有過失, 只是誰負擔大一些而已, 如果她
過失佔60%, 她就該賠償法官認可的總金額的60%
希望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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