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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了???該怎麼處理呢?(已經和解了!感謝各位大大們的幫助!

加油!先告再說!
我被84歲老翁騎基車撞車門
機車無損傷 我的車也輕微刮傷(未傷版金)
老頭找黃牛 在醫院賴6個月
保險公司培237萬 他的家人喜吱吱
當初就是覺得不與老人爭
錢由保險公司付
惹一身不爽 告下去就對啦!
先開和解庭 和解不成才進入司法
傷害罪刑法
員警休假有職務代理人不用等2天(受傷交通隊處理).沒人處理就找分隊長.一定有人幫你處理

張三瘋-1天瘋3次 wrote:
車禍處理如果你有受傷...(恕刪)

轉貼: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規定: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1、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 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
之機關 (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二)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
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1、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2、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時。
3、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4、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所以警銬不能隨便使用,否則你可以告警察妨害自由

另外,此按若要告傷害罪,應為普通過失傷害,與其服務公司無關。
普通過失傷害與業務過失傷害之差異:
按刑法所稱普通過失傷害,係指一般人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
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而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則為業務過失傷害之規定。所稱業務,指職業上日常實行
之事務而言,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茲以車禍事
故為例,一般人上下班時開車肇事傷人,為普通過失傷害,但若是公車或計程車
司機開車肇事傷人,則為業務過傷害。  

所以若照樓主原來的標題,有被該公司提告之虞
快, 把握時間, 去找出當初報案時警察的完整筆錄, 上法院,
民事的部份, 你把現在的傷損, 甚至衝擊未來的損失一一計算
羅列, 說服法官, 萬一你沒有時間跑法院, 也必須藉由上法院
來談和解, 還有, 樓上車友提到刑事逼民事, 若可以找到刑事
的理由, 你就更可以至她於死地了, 至少逼她乖乖的陪

至於車禍過程細節的誰對誰錯, 你倒是不用太貪心, 我保證你
法官一定會判兩個人都有過失, 只是誰負擔大一些而已, 如果她
過失佔60%, 她就該賠償法官認可的總金額的60%

希望早日康復
到底談了沒?
要談就要有結果(1/7後6個月內解決)
嫌東嫌西還是要爭一口氣的就不用談
趕快提告(刑事附帶民事)等判決

PS.單車友比較少經驗?
怎會有刑事需要理由.上手銬.業務過失這種論調出來
這屬於刑事普通過失傷害,屬刑法告訴乃論追速期為六個月.
如要和解可選擇承辦此案之派出所(私下和解銷案)或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民事損害求償調解申請(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結果視同地院民事庭一審判決),程序上他們會將車禍經過送交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做責任比重鑑定,如經三次調解不成會移送管轄地院處理.
如對造態度過於強硬,那建議你直接到管轄地院填寫狀紙提告並附帶民事求償(如果不會寫就要勞命傷財花錢請律師)!
一 有傷害就可形成傷害告訴,告訴其為發生日(警方備案日開始)六個月內
二 想刑事和解可以,請記住收到錢再撤銷訴訟(不要理會分期償還,因為沒用)
既然確認是他的錯~只要是車禍造成的損失都是可以要求賠償的~我上個月是騎機車被撞~對方的保險員說願意賠償任何損失~~~早知道應該連安全帽也要他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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