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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老婆的車禍事故!(1/5更新)

夭受仔 wrote:
台灣法律好像只要是撞...(恕刪)


這已經變成常態了
法律不彰的結果

自保的方式不外乎
當下馬上報警
如果可以的話
交涉過程中
全程錄影或錄音
其實這種說詞都很片面,既然交給警方處理就讓警方去釐清既可,我們外人的揣測都是毫無幫助的!

Lancelotz wrote:
在我印象中,我記得有規定,夜間行駛自行車要有前後燈吧!
還有是不是不能在斑馬線上面騎腳踏車呢?


有反光鏡就Ok了,前後燈是比較顧自己命的作法

如果是在斑馬線撞到,你應該會比較吃虧~

中華民國的法律很詭異,單車叫速人~這啥東東~

不過只有輕傷,談不攏就照規定走,就算賠應該也賠不到哪去
也有那種現場沒事.
回去一段時間後.
告訴你他多嚴重的...

>"<

報警一定要的阿....
而且最好現場確定檢查沒事就要要求警方幫忙簽下正式和解書..
註明彼此都放棄刑事民事訴訟...

才不會被糾纏..


因為有的當事人不會有心.
但可能經不起旁人的慫恿..
"你是笨蛋喔..撞到可以跟他要錢阿......"

然後來個莫須有的傷..或是其他的狀況..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oox2x1x3xoo wrote:
其實這種說詞都很片面...(恕刪)

同意...
畢竟 腳踏車 時速 沒下坡 應該只有20-30 km/hr
左轉 打燈 看後照鏡 甚至於看後方來車 都是必要的動作
要是都有作到
一台20-30 km/hr 的腳踏車
應該很難不閃過去....
如果版大老婆說沒看到
那應該就是恍神,或者是 上述動作沒作
畢竟 腳踏車是肉包鐵
不會想去跟汽車對撞的

另外 現在不是看先後
而是看路權
人家直行 你的優先順序就是落後
該賠的可能也跑不了
對於這種狀況千萬不可與對方私下和解,交由保險公司處理才是上策,否則你投保第三責任意外險就失去了意義!

kuoid wrote:
自行車也是直行綠燈是經過斑馬線騎出來,所以自行車是綠燈直行,沒有錯...(恕刪)


自行車照理說是不能騎在斑馬線的吧...
斑馬線是給行人走的...
只是現在大家都這麼做所以積非成是了...
黑名單果然還是有用處的...可以幫你濾掉一些腦殘發言

cablay wrote:
自行車照理說是不能騎...(恕刪)


其實自行車很可憐..
騎在路上..可能被撞..
騎在人行道上..可能會撞到路人..

好像沒有什麼路是給自行車走的..
也沒人會尊重自行車的用路人..
而部分自行車的用路人..自己也實在不自愛..

以上的情況是惡性循環~


然而最可惡的..
是我們的政府..
不知道在想什麼..
路權都不能好好規劃....
看樣子那些阿陸人要坑錢的.
請直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不然你真的會被那種人氣的要死!

這件事情讓我想到教授跟我說的一件事!

有一天我們教授開車經過一條巷子,巷子並不是很大,免強可以 一台車加上一輛機車並行,開著開著,一個阿伯手被教授車上的後視鏡撞到,(我門教授開車開很慢),教授就下車關心,阿伯痛的一直摸著手掌很痛苦的樣子,然後接下來說:這樣子我三個月沒辦法工作了,要要求賠償...,教授就說要送那位阿伯先去醫院就診,然後順便打給在SAAB工作的朋友,經過建議,教授的朋友就來到現場,說要先在阿伯傷患去警察局做筆錄,結果阿伯聽了,就推託不用了,一下子就溜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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