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celotz wrote:在我印象中,我記得有規定,夜間行駛自行車要有前後燈吧!還有是不是不能在斑馬線上面騎腳踏車呢? 有反光鏡就Ok了,前後燈是比較顧自己命的作法 如果是在斑馬線撞到,你應該會比較吃虧~中華民國的法律很詭異,單車叫速人~這啥東東~不過只有輕傷,談不攏就照規定走,就算賠應該也賠不到哪去
也有那種現場沒事.回去一段時間後.告訴你他多嚴重的...>"<報警一定要的阿....而且最好現場確定檢查沒事就要要求警方幫忙簽下正式和解書..註明彼此都放棄刑事民事訴訟...才不會被糾纏..因為有的當事人不會有心.但可能經不起旁人的慫恿.."你是笨蛋喔..撞到可以跟他要錢阿......"然後來個莫須有的傷..或是其他的狀況..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oox2x1x3xoo wrote:其實這種說詞都很片面...(恕刪) 同意...畢竟 腳踏車 時速 沒下坡 應該只有20-30 km/hr左轉 打燈 看後照鏡 甚至於看後方來車 都是必要的動作要是都有作到一台20-30 km/hr 的腳踏車應該很難不閃過去....如果版大老婆說沒看到那應該就是恍神,或者是 上述動作沒作畢竟 腳踏車是肉包鐵不會想去跟汽車對撞的另外 現在不是看先後而是看路權人家直行 你的優先順序就是落後該賠的可能也跑不了
kuoid wrote:自行車也是直行綠燈是經過斑馬線騎出來,所以自行車是綠燈直行,沒有錯...(恕刪) 自行車照理說是不能騎在斑馬線的吧...斑馬線是給行人走的...只是現在大家都這麼做所以積非成是了...
cablay wrote:自行車照理說是不能騎...(恕刪) 其實自行車很可憐..騎在路上..可能被撞..騎在人行道上..可能會撞到路人..好像沒有什麼路是給自行車走的..也沒人會尊重自行車的用路人..而部分自行車的用路人..自己也實在不自愛..以上的情況是惡性循環~然而最可惡的..是我們的政府..不知道在想什麼..路權都不能好好規劃....
這件事情讓我想到教授跟我說的一件事!有一天我們教授開車經過一條巷子,巷子並不是很大,免強可以 一台車加上一輛機車並行,開著開著,一個阿伯手被教授車上的後視鏡撞到,(我門教授開車開很慢),教授就下車關心,阿伯痛的一直摸著手掌很痛苦的樣子,然後接下來說:這樣子我三個月沒辦法工作了,要要求賠償...,教授就說要送那位阿伯先去醫院就診,然後順便打給在SAAB工作的朋友,經過建議,教授的朋友就來到現場,說要先在阿伯傷患去警察局做筆錄,結果阿伯聽了,就推託不用了,一下子就溜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