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還是建議政府取消禁行機車道的政策,慢車道就讓給速度慢的腳踏車和老人摩托車,快車道就給速度較快的其他汽機車使用,分散了擁擠的慢車道車流後,不但會有更多人願意改採用腳踏車通勤,機車也不會經常遭遇神龍擺尾的公車和小黃的威脅。
謎樣的狐狸 wrote:
我覺得腳踏車應該是要...(恕刪)
謎樣的狐狸 wrote:
我覺得腳踏車應該是要騎紅磚道
我記得我去京都還是大阪也是這樣阿?
行人走得紅磚道有腳踏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三 章 慢車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實在不知道騎腳踏車的人騎在人行道上是在唱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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