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般機慢車用道路旁(無標示何種車輛專用),另有一條約略平行自行專用車道,結果王五騎單車在一般道路被撞,法官會如何判?也會判未依規定行駛自行車專用車道,而行駛於機慢車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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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依下法規,及諸位大大的討論,有點清楚了
1.自行車是慢車一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 )
2.若有機慢車道及自行車道併存....二者騎都合法
3.機車專用道及自行車道併存...需騎自行車道,不可騎機車專用道(本案判例)
PS: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
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
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
地段穿越道路
第一個問題:是否有機車專用道這玩意?
1.如果事故路段是在"土城堤外道路"的話,因為堤外道本身已經有區分"單車專用"以及"機車專用",所以在路權判定方面沒有瑕疵
2.恰巧小弟台北上班家住三峽,所以時常走這條路,自板橋大漢橋下引道進入堤外道後,至出土城市至少有七個以上的明顯號誌"機車專用道"
3.因為堤外道就是設計來舒緩機車流量,所以不提供汽車及單車行駛(不過我還是有遇過疑似迷路的汽車+豪邁的單車,畢竟每個人不同,狀況還是很多)
4.綜合以上,機車專用道是沒有問題的
第二個問題:有規定自行車一定要騎自行車專用車道,還有自行車專用道完全普及?
1.一般道路只有規定慢車靠右行駛,既然行駛的道路沒有自行車道當然就沒有強制規定;至於如果旁邊明明有自行車道,雖然你我都知道規劃的很鳥(就是畫上人行道與攤販+行人+停放的機車等物品爭道.如板橋縣民大道)還是只能自己作決定
畢竟有車道不走如果出問題時在過失責任方面總是會吃虧,而勉強去走反而更加險象環生
所以好像只能在理論與現實中做抉擇,
2.我已經超過30歲了,很遺憾的是並不相信台灣可以在我有生之年發展出有如國波特蘭市這樣自行車道四通八達規劃完善的理想世界
3.所以在這樣險惡的環境下騎車的妳我,建議還是以儘量不進市區為宗旨;而平時的練習也是避開車潮(尤其是上下橋,太恐怖了)畢竟人命就這一條,望君多保重~至於在非假日時自行車道還是可以好好利用的.共勉之!!
*另外補充:這案子是不是年初有個老伯晚上騎在堤外機車專用道路上,沒有後燈,行經路段剛好是路燈稀少處,機車騎士在黑暗中追撞致老伯重傷/死亡 那案子嗎?
如果是的話,騎士在刑事上應該不須負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刑284-I /刑276-I)的責任,報導的三成應該是就事後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做責任分配,這樣的情況下做這樣的判決應該不算過分,前面有些樓的大大不知道是不是受最近新聞事件影響,台灣的司法官當然仍有敗類,不過絕不會是個個無腦,在對事件發言時還是要多考慮,即使不論有無法律問題,自己給人的觀感才是要緊
最後希望各位愛好單車的板友都能快樂出門平安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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