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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新增派出所報案及1999專線處理後續] 北市濱江街之瘋狂野狗 請各位注意

快到這類地方時,車上插根點著的香,再放上五六隻沖天炮…
碰到它們衝過來就開火…
(現在還買得到吧?)
(諸君有啥其它好"炮"種可以推薦的?)

大家還是結伴出行,靠近一點應該會比較好吧?
只是可憐我們這些獨行客了。

(有人用過火藥槍嗎? 就是拍戲那種,這該有用吧?)
我反而覺得台灣警察很可憐,包山包海的什麼事情都要處理.這種事情應該要有專責的機構來處理而不是什麼事都要找警察.警察的專責應該在治安和交通上.而不是每天都忙一些噪音.攤販.和野狗之類的事.那如果都由警察來處理.那其它單位乾脆都撤掉算了.

19F的JOHO大大就已經貼出來了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第三條應該夠明確了 這是在警察職權範圍裡沒錯

噪音 攤販 這本來就有法可考 本來就是警察的勤務範圍之一 (並非對警察大人不敬)

如果認為這種小事 警察不必管 那就請政府單位修改吧

這是政府規範的 不是我硬要找人民保母麻煩
我那一句有說你找警察麻煩了,我只是把我認為警察真正該做的事講出來而己.我知道法律有規定所以才說警察很可憐要做很多事啊.我只是認為警察應該回歸專業化.做警察真正該做的事.如果警察做了太多跟警察工作差太多的工作,那也是排擠到它們真正該做的工作啊.到時是不是家中被偷又說警察都不幹正事了呢?
怨念聚合體 wrote:
我不怕狗,但也被追到...(恕刪)


噗噗~~!
讓我想到
之前曾有位車友也是想用辣椒水來驅狗
結果來不及拿出來
還是加速繞跑
很不容易等她爬完坡後想喝水結果不小心把辣椒水給喝了
如果不請警察處理~難道要等車友被咬傷之後再處理嗎?
就是沒有一個專門的單位來處理 所以我們才找警察叔叔
台灣警察是真的很多事要做阿 我還看過我家這的警察叔叔跟瘋子互吐口水
半夜3點是能請誰處理?難道要等瘋子把他媽打死我在報警嗎?
至少我們找警察是真的有用意~比那些亂打119的好多了!!
版主也是好意提醒大家~如果你不喜歡~你可以按下右上角的X

忍一時風平浪靜
鬥下去沒完沒了
反正大家心裡有數就好了

因為警察局是24小時不打烊 全年無休

而環保局及大部份的公家單位 都是有時間制

這樣的制度是為了不讓違法者有所謂無政府的觀念


既然你說沒有 那就沒有吧 我開版也不是為了吵架 只是分享經驗給各位

文字表達本來就跟說話不太一樣 不容易去猜到對方語氣 容易造成誤會



一開始我也不想找警察 只是覺得這種行為真的已經危害到用路人 不管是開車 騎機車 單車 行人都一樣


dj4311 wrote:
我那一句有說你找警察麻煩了,我只是把我認為警察真正該做的事講出來而己.


你沒有說出口是沒錯 但是你的文義裡 認為把這種事也去找警察 是在浪費資源 這沒錯吧!?

dj4311 wrote:

我知道法律有規定所以才說警察很可憐要做很多事啊


法律可有規定這些警察的職業只能當警察?覺得太操....可以離職的!真的!!要知道

警察是自己選的職業 不要把他們當成義務役的士兵!

dj4311 wrote:
我只是認為警察應該回歸專業化.做警察真正該做的事.


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不是專業? 不是警察該做的事? 或是被狗追咬 不算危害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dj4311 wrote:
如果警察做了太多跟警察工作差太多的工作,那也是排擠到它們真正該做的工作啊.?


既然法律有規定~那就代表管野狗也是警察的權責~也就是份內的事!既然是份內的事

怎麼算是跟他們職責差太多呢? 這道理很難懂嗎?

dj4311 wrote:
到時是不是家中被偷又說警察都不幹正事了呢?


家中被偷 本來就關警察的事不是嗎? 你的意思 是不是想表達 警察做了管野狗這種事

所以 失竊率上升 就是當然且合理的?

發生甚麼事?? 哀..濱江街不止有瘋狗也瘋人!! 常常一早就一個人對著經過的車輛罵 沒有車經過就找樹罵它
下午這個人還會跑去民族東路對經過車輛亂罵一通 沒車的話就跑到路中間跟空氣對罵= ="
後來我才知道這個人在去年都很正常 有正常家庭有正常工作但後來不知道受甚麼刺激??讓他變得這樣

阿...離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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