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九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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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以「私訊」方式傳送侮辱字眼,不符合「公然」的要件,所以無法構成本罪。至於網頁上的回應部分,則應可成立,只是本罪處罰很輕,沒什麼用。
至於誹謗部分,由於文字部分看不出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故可能不會構成。
跟我的情形一樣~
而且對方還有在我的po的文上面跟我對嗆~
還要污賴我~比妳的可惡一百倍
遇到Y拍不要臉的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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