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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過年我被盜圖的人罵:你家死人喔!(懇請懂法律及電腦的網友幫忙我討公道!!)

看來又有人肉搜索隊要出動了
先搬凳子,不,沙發比較舒服

1. 先用照像機照整個電腦的畫面(要能證明相關日期的比較有效)。
2. 列印出來拿到轄區的派出所就可以報案。(刑法:公然污辱罪...很重; 民事:可以要求你想要的求償)。

一個月後,他就會跟你說"大哥! 對不起請原諒我!"
建議主張「著作權侵害」,比公然侮辱罪重 & 有效:

《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九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樓主可至「保智大隊」檢舉:
(http://www.tipo.gov.tw/iprp/ch/index.aspx)

檢舉專線:0800-016597 總機:02-22150711 傳真號碼:02-22142627
地址:23156 台北縣新店市安豐路66號
大隊長信箱:liao@tipo.gov.tw

**********
《刑法》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以「私訊」方式傳送侮辱字眼,不符合「公然」的要件,所以無法構成本罪。至於網頁上的回應部分,則應可成立,只是本罪處罰很輕,沒什麼用。
至於誹謗部分,由於文字部分看不出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故可能不會構成。
altis5896 wrote:
事情是這樣開始的.前...(恕刪)


著作權侵害,公然侮辱罪 , 這兩條就可告死他 , 民事賠他到脫褲子 , 記得先假扣押 !!假扣押他就要頭大!!
UNCLE BOOGIE wrote:
還真想看看這人長怎樣

不知道是不是長這樣...

如果不是話...這女生還真倒楣,被放在拍賣商品旁,
不知道為什麼會跟商品擺在一起??
幫忙護貝一下,
似乎可以面教看看喔
qoo_alex wrote:
不知道是不是長這樣...
let's boogie.. facebook:dugg6771@gmail.com
哇洗邦嘎 wrote:
我不知道事情的始末如...(恕刪)
謝謝幫助
凡事盡其在我.但求無愧於心!
ata55 wrote:
先幫你把那個網頁拍照...(恕刪)
謝謝您幫我備份網頁
凡事盡其在我.但求無愧於心!
Mars_Lin wrote:
1. 先用照像機照整...(恕刪)
感謝您.我知道了
凡事盡其在我.但求無愧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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