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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逮到偷車賊尋回愛車!終於等到判決書了!~傻眼中!

我只能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國強 wrote:
終於要開庭了!去年五...(恕刪)
我倒覺得利用媒體還比較有用~尤其它們應該會對那張判決書的日期大做文章喔!!這樣看來版主還是有機會平反的
法官有多少證據辦多少案,雖然法官心裡也可能八九不離十覺得是他幹的
但是這麼小的案的廢渣小偷不值得花大心力去辦
一大堆殺人放火的大案都查不清辦不完了,小案證據到哪就判到哪
要不就多蓋一點監獄 多一開一些法學院來擴大司法的規模

腳踏車搞丟不曉得警察會不會吃案 從小到大也丟過4-5輛便宜的腳踏車說 沒報過案
現在我一人有3輛2-3萬的,2輛賣場車都放在家裡面比較不會被偷
之前出完庭後

本來對公正判決就不抱持多大希望

只是沒有想到會錯的如此離譜

連校稿也懶嗎?

這些法院的官字輩們

真的不食人間煙火嗎?

小案不辦...

當真天下無賊嗎?
頭頂摩天輪~腳踏風火輪~! 約騎夢時代~輕鬆又愉快~!
判決書上寫被告說車子是他路邊撿到的。

這樣變成『侵佔遺失物』
。。。。。。。
侵佔遺失物
別人忘記或遺失的東西,不等同於無主物,若是把它據為己有,則有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侵佔遺失物罪的可能性。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換言之,這些東西雖然主人一時「看管不到」,法律上並未因此而否定失主原來的所有權。雖然五百圓的罰金數字不算大但是卻有個前科、一輩子留下個不名譽的記錄,實在是得不償失。
另一方面,為了獎勵民眾路不拾遺,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另外規定了拾得失物的人,對於原失主,可以請求百分之三十的報酬。實際上會願意將物歸原主者,多半也不會在意報酬的多少,不過,這畢竟法律賦予拾得人一合法取得報酬的權利。另外,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也規定,失物經招領六個月後,若無人認領時,警察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於拾得人所有,這樣拾得失物的人,就可以合法而安心地把東西帶回家了!所以說,千萬別貪一時之小便宜!

相關法條:刑法第337條、民法第805、第807條。
專載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40607446
m8_8548 wrote:
判決書上寫被告說車子...(恕刪)




頭頂摩天輪~腳踏風火輪~! 約騎夢時代~輕鬆又愉快~!
如果是檢察官不起訴 不服 就去提再議吧
如果檢察官有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無罪 你不服 就聲請檢察官上訴吧
與其在這生悶氣
倒不如趕快研究不起訴處分書或是判決書
找其中的漏洞(不要再說日期寫錯這種跟案件判斷沒啥影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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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檢察官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那原PO老兄
你有啥不服 趕快寫個訴狀表示意見吧
簡易判決處刑應該不會開庭了
而且可能馬上就要判決囉
看樓主吧!一台車子值得讓您一直跑法院嗎?

松鼠NO.1 wrote:
看樓主吧!一台車子值...(恕刪)


經過這次事件

徹底對台灣司法制度失去信心

對於竊盜案竟可以如此草草結案

重要的判決書日期亦可如此離譜!

我已將它護貝保存


頭頂摩天輪~腳踏風火輪~! 約騎夢時代~輕鬆又愉快~!
現在法官真的判的很輕...

家人被騙走200萬 只判3個月...

之前國小學童竊單車被抓到

還想請 疫猿 關說

竊盜.. 原來可以撤銷阿.. 恩..

法條寫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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