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強 wrote:
終於要開庭了!去年五...(恕刪)

本來對公正判決就不抱持多大希望

只是沒有想到會錯的如此離譜
連校稿也懶嗎?
這些法院的官字輩們
真的不食人間煙火嗎?

小案不辦...

當真天下無賊嗎?

頭頂摩天輪~腳踏風火輪~!
約騎夢時代~輕鬆又愉快~!

這樣變成『侵佔遺失物』
。。。。。。。
侵佔遺失物
別人忘記或遺失的東西,不等同於無主物,若是把它據為己有,則有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侵佔遺失物罪的可能性。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換言之,這些東西雖然主人一時「看管不到」,法律上並未因此而否定失主原來的所有權。雖然五百圓的罰金數字不算大但是卻有個前科、一輩子留下個不名譽的記錄,實在是得不償失。
另一方面,為了獎勵民眾路不拾遺,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另外規定了拾得失物的人,對於原失主,可以請求百分之三十的報酬。實際上會願意將物歸原主者,多半也不會在意報酬的多少,不過,這畢竟法律賦予拾得人一合法取得報酬的權利。另外,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也規定,失物經招領六個月後,若無人認領時,警察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於拾得人所有,這樣拾得失物的人,就可以合法而安心地把東西帶回家了!所以說,千萬別貪一時之小便宜!
相關法條:刑法第337條、民法第805、第807條。
專載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40607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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