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晚上九點左右騎卡打掐在重新橋的人行道上,新莊往三重方向(從橋下爬樓梯扛上去的)看著一個阿伯騎在機車道,於小可左前方三公尺處被GTR125追撞(阿伯有掛車尾燈 沒戴安全帽)接著... 後方來車又一台煞車不及,對著GTR騎了上去,就在我旁邊還好出門前有先小解...不然可能會忍不住閃尿
>>原來是會罰錢?政府也太不在乎車友的生命了吧大家都騎人行道那行人的安危你負責嗎?>>不用跟機車擠怎麼不是機車騎上人行道別和單車擠?應該是機車要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有時候晚上視線比較模糊腳踏車沒裝燈都差點撞到...不裝車燈那是你的問題,若你後方未裝車燈或反光板,夜間被撞是你的錯==================================結論1.請機車騎士小心前方單車2.單車怕被追撞,請繞路或「牽」上人行道3.請大家尊重路權遵守交通規則
p97pfg wrote:華中橋上中和往台北方...(恕刪) 前題是紅磚道必須平整,無奈這在台灣的橋面人行道是看不到的再說人行道本來就不適合給自行車騎,很多時候,非常的窄...尤其是華中橋上下橋段,那人行道根本是舖好玩的,敢騎,就要有摔的心理準備...機踏車道本來就可供自行車通行,除非有特別標明,不然,自行車也是有路權的
第七十四條第五款慢車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罰款300元慢車之定義: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輔助自行車圖例及審驗合格標章如附圖一、二)(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自行車參考圖例及審驗合格標章如附圖三、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也就是說~警察伯伯要是XX一點~騎在人行道上是可以開罰的有一次我騎在人行道上~被一個警察欄下來是沒開單~但在那邊念了我十幾分鐘~本想回來查資料在跟他爭論的~但似乎站不住腳~
端看政府對單車的定義-如果是把它當成--交通工具---那騎慢車道就沒爭議-如果把它當休閒運動用品-那就有得討論了-就現在的政府是把它定義的四不像-老實講騎慢車道是危險了一點-因為台灣人騎車是不把慢車道當慢車道騎的-像華中橋那麼直每台都嘛是超過50-60公里-誰會照規定騎40-總歸一句-遵守交通規則就沒錯
自行車是應該騎在人行道沒錯吧!中興橋那裏我看過兩次車禍都是為了閃腳踏車,所以拜託點橋上有人行道就騎在人行道上,在日本腳踏車都是騎上人行道的,畢竟機車是有繳牌照稅的別去跟它們搶道,不要想說自己也有繳稅,人家多繳的是牌照稅,講到這也許很多車友不服氣,但我覺得硬要去爭自行車路權的話,我們的萬萬稅政府遲早連自行車也會徵牌照稅, 所以自行車的福利越多我就覺得政府動歪腦筋的機率就越來越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