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小學生以腳踏車為通學工具,他們騎車技巧並不成熟,他主張政府應修法規定十八歲以下不應騎腳踏車。****很多幼稚園小朋友,以走路為最主要交通工具,他們的腳發育不成熟,建議政府修法,未滿7歲小朋友,不準走路。很多國中高中生,心裡並不成熟,很喜歡交男女朋友,對功課影響實大。主張政府應修法規定18歲以下的男女,不準再公共場合跟異性說話。很多國人,身體技術並不成熟,又喜歡玩水,每年都造成溺斃事件,主張政府應該修法,規定不能在三分鐘內游超過50公尺的人,禁止接近溪邊、海水等開放的水域。很多很多....最後是,所有國民,每天都生活在危險之中,建議政府修法,不准出門,只能在家上電腦辦公。哇勒xxxxxxx連運動都不行喔,不好好整頓交通,叫人家不要出門是不是?真是納稅人花錢養這些豬幹麻?
立法強制戴安全帽我覺得只是宣示性質,不足以達到實際減少傷亡的效果。應該佐以牌照証照制度,這樣不但具有嚇阻作用且可以增加國庫收入,要強制收錢才能達到立法的真正目的。台灣交通幾十年下來,死亡人數都是高居不下,罰單更是世界之最。這些研究單位我是看不出有什麼能力可以改善這些問題啦!
excd wrote:節錄聯合電子報的報導..十八歲以下不應騎腳踏車喔!.(恕刪) 新聞說這句話是學者講的,真是腦殘,不知是哪裡的學者......來南部看看,公車少校車不夠,沒有單車看學生怎麼上學........不是每位家長都能接送孩子上學!
下面好像有公務人員反應,他說是聯X亂報斷章取義,明明他們道安會就沒說18歲以下不準騎車,或是要考照!他們說的是無行為能力(指的是小小孩子)不適宜騎單車,如需騎乘由家長陪同!如果那個熟知內情人士說的是真的話,那又再次證明這家報社的低劣!凡事只用斷章取義!好個新聞報導,根本就是自己在製造新聞!回應原文如下!9 樓 stellarkimo 發言於2009-10-29 17:29:10.0 0 0本新聞內容的文字,部分段章取義,原討論是所謂,自行車的使用,具有休閒與通勤兩種功能,就休閒的功能而言,應在受規劃的自行車專用道路之內,如台北市一些河濱的自行車專用道,若是通勤的功能,則應注意自行車騎士將自行車騎上道路時,是否具備保護自已及保護他人的行為能力,許多青少年將自行車騎上道路時,常常發生忽略他人安全的駕駛行為,導致交通安全上的疑慮,就如同目前機車的考照年齡是18歲,並不是18歲以下的人不會騎機車,而是18歲以上的人行為能力較成熟,因此比較能夠適應複雜的交通環境,並做出適切的處置,故應該對自行車騎上道路的年齡有所設限,避免無行為能力的孩子發生事故後,卻無法承擔結果。而非請貴報記者所述,規定十八歲以下不應騎腳踏車,請貴報加以更正,以免錯誤登載造成當事人的困擾.根據這位先生的說法第一個,沒有設限一定是18歲,只是舉例第二個,這個提案只是學者"建議",我想人人言論自由吧!第三個,聯X自己東拼西湊,一定都還未定案,討論中八字沒一撇
不好意思騎單車強制帶安全帽............在我老家這邊的國中早已行之有年鄉下小地方 買不起單車安全帽就帶機車用的沒有要說對錯但對普遍不愛守法的台灣人來講..............從開車到走路馬路上無時無刻有人拿命在拼也算是自己招惹的怪誰呢只能怪守法的人...............雖小我自己是只要騎超過1公里的路 就戴安全帽因為我跟前面幾樓的大大一樣..................................也很怕死
mas3751 wrote:立法強制戴安全帽我覺...(恕刪) 牌照制度,我覺得比這個提案更......牌照制度在台灣是因為以前腳踏車是稀有物品,珍貴性如同車子,所以才會編列牌照管理之!車子牌照都快編不了更何況是腳踏車!難不成是10位數英文加數字牌照嗎!!既然要設牌照,乾脆比照重型機車,機車用CC分腳踏車就用段數分好了,20以下掛白牌,20以上掛黃牌,27以上掛紅牌既然牌照都有了,英明的政府乾脆在弄個單車牌照稅充實國庫好了,牌照稅就不要以速度分好了,用廠商報價分好了,按照價格每年固定抽取成數,買的起越貴的車,代表能夠負擔的稅越多!!!按照比例原則多公平阿!!相信各位一定會反對
台北市交通文教基金會副祕書長王允中表示,「有了自行車,好像就一定要環島」,但很多省道對自行車安全都造成威脅;很多中小學生以腳踏車為通學工具,他們騎車技巧並不成熟,他主張政府應修法規定十八歲以下不應騎腳踏車。這就叫學~~者~~阿大家不要忘記馬英久說要用學者治國各位小心點罷學~~者~~都是很厲害的很會治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