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單車闖紅燈發生車禍的責任歸屬

a-hwei518 wrote:
真是畸形的法律 +...(恕刪)


真是畸形的法律 +1

我也是這個法條的受害者.

三月份開車在重慶南路的'快車道'上,

跟著一群機車往前行,

突然冒出來一位騎腳踏車的歐巴桑橫在馬路中央,

踩了緊急煞車,

煞住車子後剛剛好車子前檔碰到了她的腳踏板,

車子倒下,她右手臂擦傷,但腳踏車絲毫未損傷,

結果她要求三萬元精神慰問金,

最後以兩萬元和解,

肇事單子上就是標示這幾個字'應注意而未注意'

我在想若我再晚個'一秒'踩煞車,不知情況會變怎樣~'過失殺人'

davidyeh_168 wrote:
真是畸形的法律 +1...(恕刪)

唉~ 一堆保障你的法條你棄之不用,然後說法律畸形....
歐巴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3款「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之規定,
就算你有過失,她的過失比例肯定遠高於你,
你若不要自己就跟她和解掉,
在法庭上先主張在當時情況下不可能來得及反應,
其次主張民法第217條,縱然自己有過失,歐巴桑也與有過失,
且歐巴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嚴重危害一般駕駛人的行車安全,
侵害你的路權,
就算法院認定你有過失 (請注意:法院不見得會認定你有過失),過失相抵之後,
很可能你一毛錢都不用付,至少絕不可能付到兩萬~

所以,傻傻付兩萬其實是你自己的問題...


這裡良心建議各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人、單車車友、機車騎士、汽車駕駛人來說,
都是「居家旅行,謀財害命(誤) 必備良藥」啊,
沒事拿起來看一看,積極的防免自己違規被罰,消極的還可以避免吃悶虧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davidyeh_168 wrote:
真是畸形的法律 +1...(恕刪)


嗯~~~~~~~
版大掏錢會不會掏太快了點!?!?!?
至少也該盧一下吧????
Kroraina wrote:
唉~ 一堆保障你的法...(恕刪)


So! What !!!

這種事情又不是沒碰過!!!

筆錄-地方調解委員會-(和解不成再來一次)-(和解不成第三次)-簡易法庭-(再抗告一次).....
保證半年都搞不完!!!,
有朋友已經玩了n年了,到現在都還沒結案
對方隨時可以再來一下,你就要再上一次法院去說明,
法院永遠也上不完!!!
davidyeh_168 wrote:
So! What !!!
這種事情又不是沒碰過!!!
筆錄-地方調解委員會-(和解不成再來一次)-(和解不成第三次)-簡易法庭-(再抗告一次).....
保證半年都搞不完!!!,
有朋友已經玩了n年了,到現在都還沒結案
對方隨時可以再來一下,你就要再上一次法院去說明,
法院永遠也上不完!!!

那是因為你把錯誤的操作結果當作是必然情況啊,
如果一次、兩次談和解真的覺得對方獅子大開口,不可能談成,
可以直接向調解委員會陳明,無成立和解之可能性,
調解程序就會以不成立而終結,由受害人決定是否要提起訴訟;

如果不是太嚴重的車禍案件,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話,小額訴訟更是幾乎可說一審定讞 (提起上訴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前提);
就算是簡易程序也頂多是兩個審級,
再怎麼久也不會超過兩年,
並沒有你所說「法院永遠也上不完」的情況,
也不會有你所說的n年都沒結案,
(除非他的案子並不是你所講的簡易程序案件)
判決確定後也有既判力: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不可能「隨時再來一下」,
我真的不懂法律哪裡畸型了?

有法律問題,就算不想花錢去律師事務所諮詢,
好歹也去縣市政府辦的義務律師免費法律服務問一下,
很多大學法律系也都有法律服務社,固定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不要什麼都不做,吃了大虧再來怪法律、法院怎樣,其實還不都是「懶」而已?

ps.補充說明一下:
不是說不能和解,當你經過計算,每秒幾十萬上下卻要花時間去打訴訟,
那當然是和解把時間留著去賺大錢好;
但那是經過利害權衡的結果,
而不是法律規定有沒有「畸型」只偏向一方的問題。

這裡正好有個類似的解題,各位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一下內容:
行人真的都是對的嗎?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Kroraina wrote:

這兩者之間沒有畫上...(恕刪)


嗯嗯...其實是我寫的太簡單了..
我要表達的意思和k大差不多..

========================
回想以前的一件意外,
同學騎機車撞上從對面車道突然迴轉而來的婦人
當時車速大概40吧,應該沒有超速
警察一來也是覺得對方受了傷,我同學就是該去慰問
該去賠償,
同學的父親趕來,也是直接包了八千的紅包認錯..

當時我就十分不服(當然是心裡不服啦,,畢竟不是我的事)
為什麼沒人願意去看責任歸屬,只看有沒受傷??

覺得k大給我們的觀念很好,多去了解法律,不要人云亦云
法律果然是保障懂法律的人..不要平白損失,又怪法律沒保障
畸形的法律判定。
如果汽車沒但何違規,還是會有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因大車撞小車,傷亡一定是小車,所以會判什人道賠償的。

唉!反正開車的就小心一點吧。還能怎樣。
1515145151515151515
台灣的法律是畸型的 缺錢的人可以去找高級車給他撞下去 要撞的很漂亮人不能死
然後全家就有的吃喝了 一個人的犧牲可以換取全家的幸福
守規矩的要賠不守規矩的人 這就是台灣法律很不合理地方
要是修法 只要是違規就不的得提出求償 我想沒幾人會不尊守交通法規吧
ps.別找我嘿 我很窮賠不起我也沒高級車
最近與大陸友人聊到車禍責任歸屬的問題,目前最新的法令是... 只要大車與小車發生碰撞(例如卡車相對於汽車算大車,汽車相對於機車也算大車),任何財損傷亡一律由大車的駕駛人賠償,此法令制定的背景原因不得而知,但這種不論是非的責任判定讓人覺得太不可思議了!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